朱恐龍
朱恐龍

既然上帝原諒他,就應該讓他去見上帝! (1112 views)

我是一個支持亂世用重典的人。

我更特別痛恨那些欺凌弱者的性侵犯。

更別提我對於那些把自己天真的宗教信仰和人性的險惡混為一談的神棍們的不爽。如果你認為他想贖罪,為什麼不把他接到家裡去住,讓他和你的母親、老婆和子女住在一起? 為什麼只因為你覺得他想贖罪,社會就必須分攤這個罪孽?

人權團體只爭取犯罪者的人權,那些受侵犯,終其一生無法擺脫這個叫楊文雄的性侵犯陰影的受害者又有誰在照顧?

社會給華岡之狼機會,誰給那些受害者公平與正義?

2007年10月2號TVBS新聞報導楊文雄的近況時,說到了警察穿著制服到家裡查訪時發生的事件:

但怪的是,日前員警白天到他家裡查訪,明明開門的是他,還騙員警說楊姓更生人在2樓,直到隔天員警又來,才拆穿他的謊言,但為何要騙警察,他不願說明,行事低調的他,只留下許多問號,令人好奇。

哼哼。那位力挺他,說他改過自新的牧師可不可以告訴我這人為什麼面對制服員警要說謊?這時上帝到哪裡去了?你又在哪裡?

下面是一位記者貼身採訪他的記實。

http://blog.1-apple.com.tw/e620317/index.cfm?Fuseaction=PersonArticle&ArtID=44724

我們或許不能阻止楊文雄假釋,也無法照亮那些受害者心中的黑暗....

但至少,我們可以記住他的臉。

Lucifer

去吃屎吧,這些該死的性侵犯!

今天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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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40)

迴響 from: Bryan [訪問者]
沒錯,那些只會替犯罪者爭人權,
不顧在暗地哭泣的被害者的偽善團體都該去吃屎。

這個社會的人權已經夠多了,現在缺的是公平正義。
2007-10-03 @ 09:55
迴響 from: 潛水夫 [訪問者]
那些混蛋人權人士, 只顧著犯罪人的人權, 被害者的人權呢?

法律也有問題, 就我所知, 他好像害了二十多人, 這種行為好像叫做"連續犯", 只有"加重其刑", 狗屁個連續犯, 假設他害一個人要關兩年, 多害一個, 加重二分之一變三年(害兩個人總共關五年), 依此類推, 就算二十個人好了, 他得關13297年, 他要假釋, 有得等了.

大家真的要記清楚他的長相.

不知道為午為, 那些已確定是犯罪行為人, 為什麼不能公佈長相, 好讓大家"離他遠一點"呢?
2007-10-03 @ 09:56
迴響 from: 賈不妙 [訪問者]
幹 恁爸住花蓮....
已經準備好傢伙了
只要附近出事
我就直接去他家扁人! 大概會出命案喔!
話說 我真的知道他住那..
2007-10-03 @ 11:04
迴響 from: Stand alone [訪問者]
樓上的賈大 別太激動阿 = ="

就算是犯罪者 殺他也是犯罪..0.0

三思阿
2007-10-03 @ 11:45
迴響 from: 山豬 [訪問者] · http://tw.myblog.yahoo.com/ddb0207
這個標題該我想到某部電影(火線救援)裡的台詞
Forgiveness is between them and God. It's my job to arrange the meeting.
寬恕是上帝的他們之間的事情,我只負責安排他們見面
之前曾想過如果那些廢除死刑聯盟成員的親友被歹徒殺了,那他們還能夠這麼大聲的把「寬恕」兩個字掛在嘴邊嗎?

題外話:很少看到朱大的火氣會這麼明顯表現出來耶

2007-10-03 @ 13:06
迴響 from: Applepig [訪問者] · http://applepig.idv.tw/
不過遭到性侵害這件事情之所以會變成無法擺脫的陰影,很大一部份原因是因為社會風氣上,對於被性侵的人給予太過嚴苛的眼光。

舉個簡單點的例子,有多少人還抱持著「會被強暴是因為穿著太暴露」?

在這種社會的對待下,遭受性侵的人只能極力避免讓其他人知道這件事情,悶久了不出問題才奇怪...
2007-10-03 @ 14:41
迴響 from: wanju [訪問者]
........
.....欸
2007-10-03 @ 14:59
迴響 from: 牧羊人 [訪問者]
應該讓華岡之狼去強暴那些贊成他假釋的那些所謂的衛道者全家老小啦,那明明再犯率高到95%,也讓他出來,唉,而且電子監控竟然只有晚上有作用,白天不能犯強暴罪嗎,作案非得在晚上喔,至少要24小時監控啊,還好沒住花蓮,那位賈不妙兄,記得要保護你的小羊啊,以免被狼吃了啊~~~~
2007-10-03 @ 15:29
迴響 from: MoreForce [訪問者] · http://www.force.game.tw
我支持強暴犯不得假釋和唯一死刑,若要放出來,請讓他住在豬腦官家裡。
2007-10-03 @ 15:32
迴響 from: k.t.a. [訪問者]
身為一個女性,我強力支持性犯罪者安樂死,因為性犯罪出獄後的再犯率高達95%,是誰要去冒這個險呢?

終身監禁要花多少社會成本,我們納稅人白天上班、下班後苦讀、累的半死還不一定考的到,憑什麼受刑人做錯事還可以不愁吃喝專心準備考試以獲得假釋?
2007-10-03 @ 16:34
迴響 from: 朱恐龍 [成員]
我強烈支持鞭刑之後公開吊死,誰說性犯罪者必須死的毫無痛苦?

Lucifer

台灣的法律和結果真是與一般民眾的想法越來越遠了。犧牲至少二十五名女性的一生,讓她們都必須活在社會和自己內心的壓力之下,只換來監禁十二年!

25*60(假設受害女性三十歲,可以活到九十歲) : 12

本益比高達 125倍!關一年換125年!難怪犯罪者越來越多,真是太划算了啊!
2007-10-03 @ 16:46
迴響 from: Azed [訪問者]
[我強烈支持鞭刑之後公開吊死,誰說性犯罪者必須死的毫無痛苦?]
--->>>大力支持 Lucifer前輩看法.
受害者心靈創傷痛苦又有誰去照應呢?她們是容易被遺忘的弱勢族群

2007-10-03 @ 17:46
迴響 from: 忍不住狂暴的阿宅 [訪問者]
馬力格BB彈咧~
應該學回教國家,性侵者剁老二,然後再讓他死...人權?人權不是給畜牲用的啦!!
畜牲範本: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9/4037931.shtml
真他娘的...
2007-10-03 @ 18:59
迴響 from: 朱恐龍 [成員]
幫你把網頁拍下來,不然明天就看不到了。



真想弄到這畜生的照片並公布之....

Lucifer
2007-10-03 @ 19:07
迴響 from: 小蛋 [訪問者] · http://blog.pixnet.net/myusername
台灣人普遍的人權概念爛阿!天賦人權耶!長的像人的都馬有人權!

套句名言︰人權是什麼碗糕?

如果讓那些人權團體來寫法律,一定可以讓每個人運用拳頭的可能性發揮到極限…

在他們眼中,人權和其他事物是毫無關聯的。
2007-10-04 @ 03:22
迴響 from: Cy Young Chaos [訪問者]
在下建議除了鞭型之外
還必需外加把那些人渣的"犯罪器具"進行"切片"(古稱凌遲)犯一次處個100刀應該不會太過分吧...
2007-10-04 @ 09:20
迴響 from: 賈不妙 [訪問者]
..呵
大家都好氣憤...
說真的,我不覺得死刑可以套在所有性侵犯罪者的身上
尤其現在仙人跳很多..
啊不小心判錯幾個,不就雖小
但現在已經改一罪一罰不是嗎?
也就是連續犯有可能判決關300年~
這種數字在美國也有出現過吧?

至於苦刑,
我也支持,例如新加坡的鞭刑,
用那裡就打那裡,
想想也不賴...
至於死刑,那我倒不支持,
只要不是死刑犯,關到地老天荒比死刑更加有嚇阻作用..
讓他在獄裡老死,比一槍給個痛快
來得恐怖多了

我傾向支持性侵去勢(還要會痛那種!)
不得假釋
一罪一罰
刑法起計年齡向下調降

喔對了,
我不知那次聽過這個..
少年法庭(?) 裡的警察說的..
性侵犯罪最可怕的
是那些未滿18的...
他們曾集體在走出法庭時說,唉呀 這次關沒多久就出來
下次我們去找某某人 某某 校
都是一再重覆,刑罰又輕,
而犯罪黑數又大(很多人是不報案的)
這個社會問題也要好好考慮的
幹 我想殺的
是這些笑著看刑法的王八蛋!
這世界怎麼沒有奇樂咧~?
2007-10-04 @ 09:28
迴響 from: 潛水夫 [訪問者]
今天早上的報紙, 剛好講到一罪一罰(蘋果日報).

很抱歉, 那位楊姓性侵犯, 性侵二十五人, 若以一人兩年算, 總共應被關五十年, 但是, 我們的法律有個但書, 就是最長刑期不能超過三十年, 於是乎, 他後面那十人是"紅利", 而且, 他害的人越多, 他越佔便宜, 因為, 再怎麼算, 他最多也只要關三十年.

我們的法律真的有問題.

是否要找那些立法委員, 人權份子, 超有錢人家的女人下手, 他們才會知道嚴重性??
2007-10-04 @ 10:08
迴響 from: Willy [訪問者] · http://willyfeng.blogspot.com/
對於大部分的看倌
我建議閱讀這篇文章
http://blog.pixnet.net/SpinalCord/post/8997211
仔細思考一下
為什麼對強暴犯的譴責要這麼重?
受害者的創傷不需要由外人定義吧
2007-10-04 @ 11:32
迴響 from: 山豬 [訪問者] · http://tw.myblog.yahoo.com/ddb0207
數罪併罰設上限的本意是為了保護一些惡性其實不大的常業性犯罪
例如習慣在超商順手牽羊的小偷如果真的照法條一條一條的判的話,他的刑期可能反而比銀行搶匪還要長。

問題是這樣為一些惡性重大的傢伙開了方便之門,就像潛水夫說的,搞得愈大、賺得愈多。其實只要確實執行的話,法律還是有它的作用的,問題是現在對人權的要求已經有走火入魔的態勢了。

到2006年10月為止,臺灣的死刑定讞人數為19人,可是當年度死刑執行人數是「零」,甚至到了2007年3月還爆發死刑犯張胞輝吞電池自殺未遂的事件。原因是死刑的執行須要法務部長簽署同意,而偉大人權團體的強力遊說,和政府為了製造「人權治國」的表象,法務部是明顯鐵了心的要把問題丟給下一任來處理。

與其說法律有問題,倒不如說這個社會本身就有很大的問題。
2007-10-04 @ 11:59
迴響 from: 賈不妙 [訪問者]
回應willy給大家看的那篇文章

文章寫的不差

我只點出性侵和被歐打 有那裡不同...這裡犯了大家都犯砍頭罪,所以都要砍頭的錯誤

不同處在於
正常人正常的性交是有快樂的 是有愉躍感的
但是受到性侵卻會剝奪這種正面感覺
且大部份會長時間影響那個人的"正面感覺"(以下簡稱快感)
甚至使這類快感變成持續的恐懼

把他拿來跟平常的傷害罪相比,是有點不倫不類的
一個人不會在沒人扁他的時候,
自己槌自己, 適度的槌 有角度的槌 來造成自己的快樂
更不會叫朋友 愛人 另一半
有事沒事就來槌個幾拳,來製造快樂 來傳宗接代..
但換成性呢?
一切就都不同了吧?
這個牽扯到父權和沙文是相當不妥的
如果心理 生理的傷害都統計 不論財產權什麼狗屁的
即使這麼單一觀點來看
同樣的傷害造成當事人所"接收"的傷害
並不能等量計算

就連一拳槌壞你的眼睛
和一拳(相同力道)只槌在你肚子 讓你吐滿地
都有分別了

處女膜裂傷和手指皮裂傷,能等量計算嗎?
更何況計算 快樂----恐懼 這類的無形損失
計算太簡單 自然而然就會有謬論

文章裡有另一個謬論
就是被教育有滿足..........那段
這是偏離了身體自主權的說法
那你怎麼不說,自小就被國家教育一切都是國家的
然後受到威權也沒什麼傷害?或是 就該心安理得?

我不認為性侵有那麼了不起
但也絕不是和一般傷害能畫上等號的

2007-10-04 @ 12:20
迴響 from: 很抱歉我就是倖存者 [訪問者]
To: Willy
你提供的(http://blog.pixnet.net/SpinalCord/post/8997211)提到
【有時候
對強暴的受害者來說
那個強暴犯所加給她的傷害
遠比不上那些旁觀者 】

那麼我告訴你
如果沒有【被強暴】這件事的發生
也不會有後來【旁觀者的傷害】

你沒有因為被人侵害而從此懼怕黑暗是你的幸運
但你絕對沒有權利說【為什麼對強暴犯的譴責要這麼重?】


U____U 潛水到被激出水面來了(沈)
2007-10-04 @ 13:33
迴響 from: 朱恐龍 [成員]
媽哩,該文作者每篇文章都是我認為、我認為、「我認為」有參考價值,屎都可以吃了。

如果該文作者要有公信力,我建議可以去找華岡之狼,找他把原作者看是要肛、要塞、要灌、要爆,都來個幾次,然後再出來講講「根據我個人經驗」讓我們看看事後實驗報告。

沒有勇氣這樣做,卻要受害者自我催眠身體自主權沒有受到剝奪,真是連白癡也不如。

Lucifer

這種事情讓我最生氣的地方是所有的性侵行為都是強凌弱、眾暴寡,在社會上有權力、有地位,甚至是大部分的男性都很難遭遇到的經歷。

暴露狂看到男性也不會脫褲子打手槍,性侵犯看到自己壓制不了的對象也不會動手.....換句話說,我們除了在旁邊生氣,等待法律之外,幾乎永遠都沒有反擊和制裁的機會!這些懦弱的傢伙永遠只會在黑暗的角落伺機而動....

這種犯罪只是讓弱者更無力、弱者更弱的該死現象而已!而現在法律連弱者都不能保護,那它存在還有什麼意義!

人權團體一天不拿自己的家人親友來獻祭,永遠只是讓社會付出代價,在我眼中這些人就跟犯罪者沒什麼兩樣!
2007-10-04 @ 14:57
迴響 from: 路過 [訪問者]
其實我覺得,褫奪人權應該有進階版。
動手術讓他腦死,然後身體沒入,拿來做實驗用。

以後有緣的話再來推動。:)


跟朱大說明一下,
聯合報的過期新聞,現在是保留一季。
上面新聞的連結改成如下,
http://www.udn.com/2007/10/3/NEWS/NATIONAL/NATS9/4037931.shtml
可以撐久一點。
2007-10-07 @ 20:35
迴響 from: k.t.a. [訪問者]
華岡之狼可以假釋、襲胸10秒也無罪,
所以女性不可以稍有姿色、不可以瘦弱、不可以晚歸、不可以落單,
身為女性還真不自由,誰來保障我們的人權呢?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920/17/kvbr.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911/78/kd8s.html
2007-10-09 @ 15:56
迴響 from: 小李 [訪問者] · http://www.wretch.cc/blog/QQQQWWW3
我也很反對的說,明明是犯人還說一堆人權,阿被害者呢?真他x的!

前陣子還寫篇相關文章,真希望所謂的人權不要用在這些罪犯身上。
2007-10-11 @ 18:21
迴響 from: 潛水夫 [訪問者]
http://1-apple.com.tw/apple/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Sec_ID=5&ShowDate=20071012&NewsType=twapple&Loc=TP&Art_ID=3896022

今天的蘋果日報上的新聞.

這些人是怎麼了??

而這樣也才只判了八年多跟十二年多, 可憐的小朋友.
2007-10-12 @ 16:16
迴響 from: Charlene [訪問者]
看到這篇內容 徹底的說出了我的想法
坐了幾年的牢 就說他改過自新 應該給他機會
那些被他糟蹋的女性 有誰可以給他們重生的機會?
被毀了的是一輩子
而楊先生只需要付出短短的幾年
原來人的一生是如此的不值錢
這些連續性侵犯 都該死
對! 就是死刑而已...
他要人權 那其他人的人權在哪?
2007-10-16 @ 16:52
朱學恆你好
不好意思
很冒昧來你這裡留言
我是索尼
也就是willy所貼的那篇文章的原作者
關於這篇文章以及你對於我文章的回應
我已經回應在下面這篇文章中了
http://blog.pixnet.net/SpinalCord/post/12513871
如果不嫌棄的話
可以去看看
謝謝
2008-01-02 @ 13:12
迴響 from: 朱恐龍 [成員]
索尼不是鼇拜的好朋友?

我對於有人又幫本BLOG打廣告感到相當高興~~~

不過,相信我,如果我覺得值得花時間回應的話,我會擠出時間的,但顯然現在看起來價值就只能讓我多打這麼幾個字而已。

原作者真是超有時間的,這麼薄弱的立論也可以再寫一篇....orz....多做運動對身體好唷~~~

Lucifer
2008-01-02 @ 22:59
迴響 from: 丫亮仔 [訪問者]
結果發現,我才是白痴,白花了時間,看一些以父權思維為本位,真正物化女性的亂七八遭立論~~XD
還好相關文章的回應中,不乏思慮精微有同理心又具實務經驗的回應,如路人丁。

對於倖存者的相關療癒研究,推薦生命潛能出版社,穆怡梅譯「治療的勇氣系列」(《錯不在你》、《勇氣可嘉的女人》、《讓心出來透透氣》)大約可知性侵一事,對當事人留下幾乎終其一生都要面對的創傷後遺症,同時包括由被害者變成加害者的高可能性(精神心智的折磨)。

如果要提相關小說(如索某人以小說人物為例),族繁不及備載,如:暢銷小說《蘇西的世界》、陳雪《惡魔的女兒》……。同時,性侵也不僅限於發生在女性,如:電影「潮浪王子」、「入侵腦細胞」倖存者皆為男性。

同樣是受害者,也可能發展成為迥然不同的兩種態度,以「入侵腦細胞」為例,殺人魔與聯邦探員(?)皆是倖存者。一個長大後成為殺人魔,另一個則為了扼止繼續有人受害而努力……

因為婦人之仁,丫亮仔目前沒有辦法提出對性侵犯真正有效的對治辦法。正陷於「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的願景(幻象),與「種惡因本該得惡果」的相對矛盾中……Orz

------
降,原來索尼是鼇拜的好朋友,難怪覺得那裡聽過……
2008-01-03 @ 00:34
迴響 from: 太太 [訪問者] · http://maruko19810526.spaces.live.com/
他畢竟還是個小鬼啊
2008-01-03 @ 02:51
迴響 from: 紅者 [訪問者]
甘你屁事呀
又不是你被姦了

等你被姦了再來說我認為瞎小的啦
不然你嘴炮瞎小啦
說啊!

欠人姦,去!
2008-01-18 @ 15:48
迴響 from: 朱恐龍 [成員]
恭喜樓上代表犯罪者發聲!

Lucifer

本站真是百花齊放呀~~~

我連讓你覺得害怕都懶...orz....真是沒有戰鬥力的發言....
2008-01-18 @ 16:27
迴響 from: ffff [訪問者]
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聽你在放屁
2008-01-19 @ 01:09
迴響 from: 朱恐龍 [成員]
幸好這類犯罪者代言人都很笨,不然我們真是會陷入苦戰呀~~~

Lucifer

下次要戰可以考慮先增加詞彙數量唷~~~
2008-01-19 @ 09:41
迴響 from: Barcode Printer [訪問者] · http://www.barcodehk.com/barcode-label-printer.html
有趣有趣。謝謝。一個問題又釣出這麼多相關文章,太好了。
2008-05-19 @ 17:13
事在人為嘛. 不過, 大環境實在變得太快. 今天的標準可以是明日黃花!
2008-05-20 @ 15:38
迴響 from: 鄉民roger [訪問者]
喔喔!竟然還有人回文
我也回一下好了

朱大沒針對索尼回文,個人覺得有點可惜...
蠻想知道朱大會怎麼回應那篇文
(當然,冤冤相報何時了,不管它也好~)
2008-05-24 @ 19:29
幸好這類犯罪者代言人都很笨,不然我們真是會陷入苦戰呀~~~
2008-06-02 @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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