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詳細資料: 庭上,我有異議!
庭上,我有異議!

庭上,在下異議阿里…不是,在下是成步堂龍一,今日申請重新開庭之源由乃因為請求庭上重新檢證9527一案,此案為原告劉哲廷及其友人控告李磊兒參加中國時報2007文學獎新詩獎得獎作品《沈靜的眼睛》一文抄襲其舊作《Dear Howard》一文。
相關事件之發起與討論,請庭上參閱卷證一:◎我喜歡坐在你的位置看海的樣子
本案經由合議庭法官:余光中、初安民、陳育虹、蔡淑玲四人撰寫以下判決理由:
1.〈Dear Howard〉的作品完成日期,確實早於〈我喜歡坐在你的位置看海的樣子〉,就時間差而論,絕無可能前者模仿後者。
2.〈我喜歡坐在你的位置看海的樣子〉的內涵、意象或詩句,都跟〈Dear Howard〉相近相似,甚至篇幅也差不多。
3.〈我喜歡坐在你的位置看海的樣子〉一詩,違背了基本的寫作倫理,該詩已不能稱之為創作。
並根據上述三項理由,四位法官一致認為,《我喜歡坐在你的位置看海的樣子》一文抄襲有罪確定。
相關有罪判決及報導,請庭上參閱卷證二:取消本屆時報文學獎 新詩首獎獲獎資格:
案件發生已經超過一個月,網路上相關搜尋及證據皆已遭到污染,若搜尋相關關鍵字所呈現出之結果多半為討論社群或書籤網站之貼文,難以追溯原始網站之狀態……
而我,成步堂龍一,今日在掌握相關證據之後,要在此向庭上提出異議!

我,成步堂龍一,要在此利用單純的科學證據與邏輯推理,證明前合議庭所採用之證據有科學上之謬誤與瑕疵,因此違反了1948年12月10日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這一聯合國文件中所聲明的「無罪推定原則」,該宣言第11條(一)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而基於此一原則,被告在刑事程序中毋須主動證明自己無罪,因為被告本由法律推定為無罪;若要推翻這個法律效果,必須使審判者獲致的心證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
前述合議庭法官四人做出之有罪判決皆建立於其判決書理由一:發文時間判定上絕不可能出錯上,並由而推導出後續之創作倫理及詩體分析之二、三條。
在此,我,成步堂龍一,將在不取得Blogspot/Blogger以及Google任何相關企業的配合下,證明四位合議庭法官之判決理由一不‧成‧立!
庭上,請見證據A:

這是我,成步堂龍一今天(2007/11/14)所申請與原告相同的Blog系統服務。為了證明這是今天申請的網站,我刻意發表了三篇標明了小弟與好友Keroro和鍾愛座機鋼彈為名的文章,每篇篇名並且標明當時發文的時間,以避免造成庭上混淆。
在經過專家證人指導操作之後,庭上,請見證據B:

透過Blogspot內建的功能,我們很輕易的將發文時間由標題所說明的時間,分別改為2007年10月14日、2006年11月14日、2005年6月14日,且在系統上看起來完全無異樣。包括了左邊的Archive部分,也都如同正常編篡一樣的照著列表和時間排序。
是的,庭上,我,成步堂龍一,當然已經預料到控方會在此提出證據,說明在Blogspot系統下,即使我們可以修改發文時間,但發文的編號和連結是跟隨第一次發文的時間而決定的,所以依舊無法修改。
庭上,請見證據C:

的確,在這張圖中我們可以看到,修改過發文時間的文章其超鏈結依舊不變。所以難道我們的邏輯推論在此遇到了無法超越的高牆了嗎?難道我,成步堂龍一,在此將會遭遇到敗北的危機嗎?
庭上,請直接連結本席提供之網頁連結,請書記官記錄此為證據D:
http://luciferpr.blogspot.com/
庭上,確實已經張貼確定時間的文章不能回頭修改其超連結,或者說有此種方法,但我們的專家證人不知情。
但是庭上,如果今天我們用的是另一種方法呢?如果我們是在發文的當時就將文章的時間設定為兩年前呢?
書記官,請連結本席提供之前述Blog之網頁連結:
http://luciferpr.blogspot.com/2004/06/dear-howard.html
並記錄目前之日期確實為2007年11月14日,將本連結列為證據E。
庭上,請參閱本網頁截圖,書記官請紀錄其為證據F。

庭上,若前次合議庭之法官認定之邏輯及證據有效,是否我,成步堂龍一,能僅以Blogspot之可以修改至完全符合原告網頁規範、流水號及日期之同名、同內容文章,在此指控原告聲稱於2005年6月14發表之文章《Dear Howard》
http://colony1979.blogspot.com/2005/06/dear-howard.html
抄襲本席於2004年6月14日發表之同名文章《Dear Howard》?
http://luciferpr.blogspot.com/2004/06/dear-howard.html
庭上?

庭上,我看見你搖頭了。
當然不行!
因為剛剛經由我,成步堂龍一的推導和證明,已經確切證實Blogspot的發文日期可以修改至完全符合原告網頁標準之內容文章,但該文章卻是發表於2007年11月14日!
因此,合議庭四位法官的判決理由第一條之絕對性並不成立!

當然,我們就可以在此援引「無罪推定原則」,要求原告提出被告有罪之證明,以達致審判者「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並且以此而要求庭上無罪開釋被告。
但是,我,成步堂龍一,是傳奇的逆轉裁判,是法庭的良心,所以我,不會單純的只以「無罪推定原則」要求原告撤回告訴,要求庭上無罪開釋,而是我要證明原告除了Blogspot上可以修改時間和內文的電磁記錄之外,竟然沒有任何第三方公正之電磁記錄證明足以確認2005年6月時,原告的Blog上存在這篇標名為《Dear Howard》之文章!
當然,庭上,我很清楚的知道控方一定會援引真田信村所發表的《從2007中時文學獎疑似抄襲事件淺談認清網頁庫存機制之必要》一文。
因此,我搶先一步在此提出,請納為證據G,請注意真田信村兄在文內推導歸納之後得出結論為目前之證據無法判別兩造雙方是否有抄襲之行為發生。
不過,我,成步堂龍一,將在此證明運用更先進的Internet Archive搜尋技術,將如同上次的「無名小站事件」一樣協助我們找到真相,或者說,什麼不是真相!(相關技術說明請見該網頁)
首先,庭上,我們直接在 Way back machine中直接輸入《菌落病歷》網站的網址連結:

其結果為證據H,顯示該網頁在過去總共有五個不同時間的存檔,進入2007年之後,Internet Archive則是尚未對其進行建檔的工作。因此對該Blog來說,一個由中立第三方所提供的Internet Archive服務所提供的存檔服務僅到2006年6月18日為止,換句話說,在那之後上傳或張貼的文章多半尚未被其所收錄。
於是我們在該系統中直接輸入《Dear Howard》一文的連結:
http://colony1979.blogspot.com/2005/06/dear-howard.html
試圖檢查在過去Wayback Machine儲存網路上所有資料的時候,是否有這個網頁的存檔。其結果如同證據I一樣,

竟然完全沒有任何符合其連結的網頁存檔?!
而我,成步堂龍一,當然不會就此輕率的指控該篇文章顯然在2006年6月18日之前不存在於該網頁上。因為當我們在作進一步的檢查,針對所有Internet Archive對此Blog所做的146個結果作徹底的搜查時,我們發現了一個有趣的事實!
原告的運氣實在不好,請書記官記錄證據J

在Internet Archive的146頁網頁存檔中,正巧疏漏了2005年整個六月的所有網頁紀錄,因此,我們無法直接確認當時是否存在Dear Howard這篇文章。
但是我,成步堂龍一,並沒有這麼簡單就放棄!我想到了或許可以利用2005年七月份的文章,透過該Blog的「Previous Post」功能來查詢是否能夠看到該文章當時是否存在於列表當中。
於是,庭上,我們利用七月份的last-words-suicide-notes.html 一文的存檔,試圖找到六月份的Previous Post的文章,此連結及截圖為證據K:

但我們卻意外發現,在目前的Blog中《Dear Howard》文章之上的作品為《窗兩則》,再之上則是《Christine Mika》,但這裡卻於網頁存檔中出現了一個不存在於目前Blog上的文章:《舊記| 曼陀羅》。
其舊有連結為 http://colony1979.blogspot.com/2005/06/blog-post_17.html
(但目前已經不存在)
更進一步的搜尋則揭露了證據L:

我們證實了網頁存檔文章當年的(於2006年3月收錄存檔時)狀態是《窗兩則》→《舊記| 曼陀羅》→《Christine Mika》,姑且不論曼陀羅這篇文章到哪裡去了,我,成步堂龍一目前最關切的是,截至目前為止,Internet Archive中的資料都沒有任何第三方中立電磁記錄的證據可以證明《Dear Howard》一文當年存在於2005年6月的紀錄中。
好不容易,根據計算,在colorsmusiccumbia.html一文中的Previous Post中,將可以看到《窗兩則》下面的文章是否名為《Dear Howard》
http://web.archive.org/web/20050723075259/colony1979.blogspot.com/2005/07/colorsmusiccumbia.html
但沒想到,庭上,在該頁點擊之後的結果卻是附件M的結果:

該網頁正好發生系統意外狀況沒有被收錄進去!
換句話說,在我,成步堂龍一毫無偏頗,盡心盡力的搜尋之下,竟然找不到任何中立第三方的電磁記錄或資料足以證明2005年6月時,在「菌落病歷」Blog上存在《Dear Howard》此篇文章!
因此,我,成步堂龍一在此提出異議!

首先,我,成步堂龍一已經證明了Blogspot的發文時間及連結可以被修改到符合原告目前網頁之狀態。
其次,我,成步堂龍一,也無法為原告找到任何中立第三方的電磁記錄或資料足以證明2005年6月時,在「菌落病歷」Blog上存在《Dear Howard》此篇文章!

在此刑事案件中,我,成步堂龍一,既已推翻原先科學日期證據之可信性,原告又無法以科學證據完成被告有罪之證明,甚且網路上無法尋獲任何足以證明原告該文章存在於2005年6月之「菌落病歷」Blog上的中立第三方電磁記錄!
因此,我,成步堂龍一,在此要求庭上無罪開釋被告!

媽的,寫的我頭都昏了,幹,是誰跟我說《逆轉裁判》很好玩的~~~是誰~~~
Lucifer
引用(trackback)這篇文章的網址為:
http://blogs.myoops.org/htsrv/trackback.php/180
迴響, 引用, Pingbacks:
比如第二代你会一直在庭上被一个鞭子少女SM!
第三代会被一个面具人泼咖啡!
所以说……如果有力回馈的话应该会更好口阿……
NDS上你还要很用力的吹啊吹啊吹……
(我用的模拟器……根本没办法吹干净啊……)
傳說中凡寫過必留下痕跡的Internet Archive又發威了!
叫那四個老傢伙乖乖的到朱大開立的宅子力研究所好好學學吧,拿這種東西當證據?(很抱歉,因為這邊的例子實在太蠢了,導致我對文壇長輩毫無尊敬之情)
傳說中的著作權蟑螂又出現了嗎……
ps.今天又在看新聞時看到朱大了,就是孔子那一篇...
台灣的電視台太沒有創意了,乾脆叫他們找人在朱大的家中駐點好了,如此一來就有第一手的阿宅消息可以報了...(朱大可以要求進駐人員是個正妹,剛好可以名正言順的公器私用...^^||)
不然哪有推論可以那麼快完成的~~~
Lucifer
而且這篇文章看完也沒啥東西好留言的...orz...
一整個投資報酬率不高啊~~~都怪我沈迷法庭辯論和CSI~~~
誰?樓上你說什麼器私用?
Lucifer
我也覺得頭暈呀~~~(暈暈暈)~~~
http://colony1979.blogspot.com/feeds/posts/default?alt=rss&max-results=99&start-index=100
這裡可以看到,在
atom:updated 2007-10-27T05:34:00.301+08:00 atom:updated
可以證明在這一天有過重大更新。
也就是說,就算發佈日期改在兩年前,這更新日期還是可以被查到。
兩年前的文章還拿來更新....恩,耐人尋味啊。
對了,根據 google 的說明,google 的 ATOM update 參數不一定會被修改,如果你修改的"幅度不大"。
這大小的定義我不清楚,不過如果是故意設定發表日期為兩年前,而實際發表的日期是今年,這 atom update 的參數就會顯示今年的。
只從文章和網路日期就判定人家抄襲……
而且真的是有可能會出現很像的作品不是嗎Orz……
這種情形若真的出現,反而要一輩子背上抄襲的罪名,這對創作是無疑是最大的侮辱呀……
老實說啦,我這個人有個很爛好人的想法。如果出現和自己作品很像的人,我巴不得想要和他認識了,更不可能去告他。如果他真的是抄襲,我反而會欣慰自己的文章被肯定,也根本不想花這時間去告他,因為作品才是真正要給世人看的呀!!要給世人看的並不是個人利益呀!!相反的,如果是一個大作被抄襲,我應該更加努力去想更好的內容呀!!!
不過我總覺得像我這樣的爛好人很容易被壞人利用Orz
話說回來,我總覺得,所有放在網路上的東西都該視為分享用途,創作者本身也要有這份覺悟,所以更不應該以網路上的文章來訂為抄襲……雖然這樣應該會有更多人不想在網路上發表自己的創作吧Orz……而且我好像也在告訴大家,來抄我的呀Orz好啦,我承認這樣說很天真……可是,我真的很討厭為了創作去告人這種事情,不努力增進自己的實力去寫更好的文章來感動世人,反而花這時間去告人,真的很麻煩……Orz
這個網站輸入我無名的網站和blogger的都無效?是因為無名的本來就不行?
我輸入朱大的這個網頁都有辦法出現記錄說……
Lucifer
無名有一陣子robot.txt是設定不准爬呀~~~
另,據說兩位作者都是「翻譯/改編/重寫」國外作者的詩作,但關於這個部分都沒有人找出傳說中的國外原作,大家就只是互相砍對方陣營的言論......朱大要不要找出解答,解決這場羅生門?
Lucifer
這就是阿宅與文藝青年之間的戰爭~~~戰吧戰吧~~~
(在孤寂的文章中無聊的發洩)
此事件在葡萄海已經吵成大混戰:
http://www.grapesea.com.tw/forum/viewthread.php?tid=1879&extra=&page=4
網友提出對磊兒不利的譯詩:
http://www.wretch.cc/blog/redstairs&article_id=2391683
而劉也因為之前有抄襲簡隆全詩作的羅生門前科,被質疑: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chienlc/3/1279036144/20070205143255/#centerFlag
一般辨識的方式,大多訴諸對兩造作品的長期觀察。但若此案屬劉所犯,動機則啟人疑竇。蓋劉已是詩壇小有名氣的青年詩人,何必要更改詩壇新秀的得獎作品到自己的部落格?而時報的公告,亦表示有阿讓、許赫、霂晟、蘇紹連、山貓安琪等先前即閱讀過〈Dear Howard〉的人證: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content/newscontent-artnews/0,3457,112007110800638+11051301+20071108,00.html
除非,這些人證全造假……因此,磊兒的處境極端不利。
蘇紹連11/08在其網站上有對劉2005年前後詩風的觀察,而後在留言回應中,表明願意相信磊兒的「巧合」之說,希望兩位詩人都要繼續寫下去。
羅列以上觀察,丫亮仔,還真的難判斷,這事件的來龍去脈哩。也許,人生就是降一場複雜難辨的戲吧……
(該死的職業病:
一、「磊兒」是筆名,真名姓「李」,一般不會有「李磊兒」這樣的稱呼。
二、得獎的作品是:〈我喜歡坐在你的位置看海的樣子〉,不是「沉靜的眼睛」(磊兒的無名部落格)。
三、〈〉是篇名號;《》是書名號。
~~~~~~~~~~~~~~~~~~~~~~~~~~~~~~~~~~~~~~~Orz~~~~~~~該死的~~~)
只要是人就有利益關係,只有物理性證據可以決定一切!
大家都用人證來作不在場證明,那我最喜歡的CSI還演什麼演,每個人都說自己沒犯罪就好了呀!
那個雪澔平還說他看過外星人哩,你要不要信,要不要信啊~~~(轉動轉動)
Lucifer
到底有多少人可以看完這篇文章呀~~~
http://blog.sina.com.tw/poem/article.php?pbgid=3187&entryid=574963
----------------
朱老大論證出來的電磁記錄太驚人,丫亮仔還在消化中。
加上蘇後來的「巧合」說,其實,已經讓人更懷疑了。
不過,關於聶魯達〈我喜歡你是寧靜〉一詩,
節奏韻律與有爭議的兩詩相似度頗高,也可列入參考。
據丫亮仔目前的追蹤,劉哲廷從未出面說明此事,
只是在公布得獎作品後,有「網友」在一些討論區將兩詩並置討論後,
此事才鬧大的。
降,不知道這場羅生門,會不會破案。
關於抄襲的問題,經過朱大的解說,確實有更明朗了一些。我也知道法庭的無罪推定原則,如果不能證明被告有罪,那麼就不能說被告有罪,不能先說被告有罪,再由被告來證明自己無罪。
那些老古板不知世事,經過朱大這麼一教訓,我想世人的眼睛是雪亮的。
總之就是此案例目前所提供的電磁紀錄幾乎無法提供雙方任何的證據力是吧?
....來人阿~給犯婦上夾棍!!! (拖走)
我記得一些比較好的做法是在明信片上寫詩,再寄給自己,以寄信時間證明...現在好像都沒人在用了=.="
另一方法樓上提過,是長期觀察詩的風格,不過我也聽說遇到重大打擊而無法再度創作的詩人....
看來只好請調第三方電磁紀錄了...
看哪裡上網,看哪個IP,看日期,逐一分析吧
老實說我覺得這樣做的話,會不同意的只有犯罪者
給大家笑一笑,這詩....
http://colony1979.blogspot.com/2003_04_01_archive.html
我很慶幸我是阿宅,不是文藝青年...因為聽說有人專打文藝青年XD
我貼的這個網址所顯示的頁面是存檔的頁面嗎?還是可能經過變更後的?
因為這裡有看到 Dear Howard
以下自動完全省略~~~~~~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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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裁判,在下碰都沒碰
推薦珠大DCFF VII和CCFF VII~~~~~~讚歐
http://web.archive.org/web/20071114181423/http://colony1979.blogspot.com/2005/06/christine-mika.html
archive.org中的網址有一塊"20071114",這個就表示archive.org備份此頁的時間點。
我下不到第三樓呀~~~
Lucifer
因為法庭是我之前上班必去的場所
不過逆轉裁判我倒是一次都沒玩過....
在法庭上辯論已經很累了...回家還是放輕鬆點好
對不起我壓力大要說冷笑話....orz...
Lucifer
呃 不過真是讓人會暈啊...
我也是比較支持電子證據啦
至於新詩啦什麼的
我倒覺得沒什麼
因為我也寫新詩..(好幾百年前)
我只能說新詩不是書讀的多
或是文字弄得熟就寫的好的
大體而言都是一種心情
和流暢的文字在組合後達到的一種情境...
情緒來了
文字跟上了
新詩是要多少有多少的....
何苦跟著這些人吵(炒) 讓他們受到囑目呢?
話說...我上一首新詩
是7年前寫的耶....
內容好像叫大家千禧年去爬電線桿之類的...
Lucifer
不過中時文學獎的評審還有五個人證:作家阿讓、許赫、霂晟、蘇紹連、山貓安琪!
只不過從新聞報導中我們看不到原始證詞吧!
這麼科學證據的過程,那些吵翻天的人沒有看到的話真是太可惜了
我也很喜歡CSI
雖然Lucifer辦案很帥
可是好像不能手叉腰學何老飄(肚子釦子會繃出去吧)
那.......當老葛你會反對嗎??
Lucifer
譬如說可以在BLOG上寫篇預測新聞,然後說:唉唷,你看我兩年前就預測到了!
老師說的話有沒有在聽?昨天就叫你賣出了嗎?你看老師的學生現在都是空手....加入會員請打....
人證是什麼,可以吃嗎?
水晶編年史?淹水?
唔,該不會是那個有個氣球綁個雷魔石的地方吧?
氣球弄破就可以了,太高打不到?請用夥伴舉人能力XD。
不然就直接丟顆雷魔石進水裡就好@_@。
外加公務員身份
網路上我是一匹狼!專門誘騙無知少女
短短半年約見1x位女網友成功
2個恐龍 7個中上 2個極美!
誰能比我更會判別網路上的女人!?
遊戲界我單機版的號稱:沒有沒玩過的策略遊戲!
連線遊戲你可以叫我:台版第1聖騎
或是傳說中的台大sc神人
當然,在battle.net上 我也有被遺忘的稱號,
就是宇宙無敵超強團戰半獸人!
呃,在家裡的稱號也不少
像是"花蓮最後一個因為打小孩很爽而體罰的爸爸"
或是"高知識分子最早秋的佼佼者"
跟民代和記者對罵時:
我是"不知死活,想被灌水泥丟進和平港的自目"
呃,
不過快吃晚飯前,
我只有一種身份,
就是 言聽計從 超級乖巧的外子~
好吧 我承認新工作一天花不到1小時 造成我太過無聊了....
這篇像是「逆轉裁判」的反宣傳多些......
圖片還是縮小點好,最少這篇不是炫耀手上的數碼相機....
賈不妙:
很亮的閃光彈,
放在九月那篇「如果我,沒資格活在這個世界上,你有資格出生嗎?」好像合適些....
樓樓上的anonymous:
就是只有某幾個時段的網頁存檔,
才有中間那段看得讓人口吐白泡的推理過程。
建議可看這兩個連結,看看可否解惑:
Web Archive、Wayback machine FAQ:
http://www.archive.org/about/faqs.php#The_Wayback_Machine
朱大也在Xdite blog內簡述過Web Archive的由來:
http://blog.xdite.net/?p=254#comment-4183
> 身為一名阿宅青年,我跟文藝青年不同的地方在於:我他媽的才不相信什麼人證這回事哩!
恐龍大的部落格上面, 居然還有文藝青年出沒, 委實可喜可賀啊.
話說回來, 只單憑提出的人證就想要個判決, 這種人在這裡居然不會引起筆戰, 大家的器量還不是普通的高啊.
不是要閃的...
如果能像朱大那樣才叫閃
再不然 能寫個yy3部曲
或是"一個魔法校生的學校生活7部曲"
大概才叫閃
本来想说违和感怎么这么强,结果发现也是晕倒一大片.......
做个梨花诗好了:
这样的
结果
真是
始料未及
原来
创作是
可以随便
改变日期的
那么
人人都可以
抄袭了
也可以
作出
美妙的
预言诗篇
Lucifer
可是感覺底下還有一層~~~
另外,他總是記得比較美化的部份,忘了告訴各位曾被龍咬的經驗了。
可否將丫亮仔於2007-11-15 @ 00:37 的回應刪除?
事件尚未明朗,丫亮仔既不能了解來龍去脈,亂出臆測之詞失之厚道,心有不安。朱老大此地,出沒的人太多,不但對當事人不公平,也有誤導視聽之虞。
(雖然該留言最可能被自動跳過省略不看~~~Orz)
------
蘇紹連部落格的連結補於此:
http://blog.sina.com.tw/poem/article.php?pbgid=3187&entryid=574963
Lucifer
Lucifer
那說明一下好了。
先前提出參看:
「聶魯達〈我喜歡你是寧靜的〉一詩,
節奏韻律與有爭議的兩詩相似度頗高,也可列入參考。」
有暗示劉、李二人之詩的可能仿效對象,但,事後想想,這樣的判斷失之主觀,已有預設立場欲入人於罪,是錯誤示範。對當事人也不公平,如果人家是冤枉的,更是罪過。
今後發言,會更謹慎~~Orz~~~~~
還沒看完,我就暈倒烙跑了,直接跳到逆轉裁判去...然後發現,Wiki上有詳盡介紹.有點神奇的感覺.
也是有一個小小的疑問,朱大提供的這些畫面....做不做得出來?
朱老大看出來了~!!
這件事再不久應該會在國內大噴發
點破一個東西~
劉大這位仁兄先前與簡大的抄襲風波
可以看出端倪.
劉大口口聲聲說是被設計的
後來卻是事實勝於雄辯
的確是劉抄襲了簡的詩句
當時劉提出的被設計說
不就是和如今的電磁記錄是同一件事嗎?!
看來有人不甘心
想再把年初的事重演一遍
滿足那時自己編出的謊話被戳破後
心裡的失落感
也想滿足可以當個操弄一切的英雄的自我成就感
哀~智慧總是會用錯地方
~寫於第一次部落格電磁事件發生前
所以本次所有證言全都有可複製性,換句話說都可公開重複檢證的,即使你只會寫詩,也可以照著重複作一遍唷!
Lucifer
叫你們要看CSI就是不聽~~~
至於「異議阿里」的圖,當然可以做出來~~~
看到
「更多網摘:
‧庭上,我有異議!---中時文...」
整個大驚阿阿阿阿~~~~
就好像看到
這張連結的圖一樣
朱大幫一下吧 @@
http://i205.photobucket.com/albums/bb313/osaki777/october05.jpg
來源轉自
http://blog.xuite.net/osaki99/blog/14403623
手上還有阿拉丁神燈喔喔喔喔~~~
說到這個,真三國無雙五出到現在,我竟然還沒玩呀,難道終於已經到了購買PS3和XBOX360的時刻了嗎?
Lucifer
更,可是最近去高中演講虧了甚多錢,財務尷尬呀....
請問哪個高中出的起這種錢,當然都是我自己墊啦~~
Lucifer
Lucifer
結果我就開始玩DQMJ了....
這篇文章的立場分析完全是中立的,換句話說我證明了此事件中罪證不足這件事,沒有任何足夠的證據證明雙方之中的任何一方有抄襲行為。所以依據法律的無罪推定原則,此案不足以定罪,就這麼簡單啦。
至於到底誰對誰錯,老子一點也不關切啊~~~
Lucifer
正義感,能吃嗎?
還有Internet Archive本來就不是保證所有內容、所有網站都收錄的~~~
朱大這篇我是真的從頭到尾仔細的看了一遍了
結論就是雖然還是沒法證明劉先生確實是在2005年6月當時寫下了這篇文章
但是很遺憾的..所列出的所有紀錄,也沒法顯示這篇文章是在磊兒小姐之後才發表的
真的是一場羅生門..
但是兩首詩的相似度這麼高
我想這兩人之中,一定有其中一人說謊
剛看磊兒的blog有提到要對報社提出質疑&告訴了
我想如果這首詩真的是她原創,我也希望她能勇敢站出來據理力爭
因為我真的覺得她寫的比較好
否則這樣默默吞下&接受報社的決定,不是默認了是什麼呢?
但是如果真的是"改寫"的
那麼..真的也無話可說了..
總之我相信兩人之中,必有一人是抄襲的..
希望真相能早日水落石出
1.顯然網誌的作者知道如何改變標題的時間,因為上面顯示的時間全部和記錄有很大差距。
2. 除了有一篇是2005年7月發表的之外,接下來就接到2005年12月19日,這之間沒有任何文章記錄。而2005年7月發表的那篇,正是學恒大想找出舊作曼陀羅,卻發現失去記錄的那篇。因此可以推測,那篇就是他新開網誌所發表的第一篇文章,也就是說,網誌的成立時間是2005年7月,這也和他們成立詩組織的時間吻合。至於中間的時間為何沒有文章,由於發現網誌作者在2005年10月曾經向別人借過版型,因此或許正在建構網站中。當然,已經說了以上是推測,要證實恐怕得找blogspot的管理員了。
以上通篇都是推測和應該等說詞,相當不嚴謹,只是想表示在時間上或許還有推理的空間。也對這次的事件完全不了解,單純分析這篇網誌的可能性。
看完以上的搜證~只想起立鼓掌
(((((((((啪啪啪)))))))))
不過我隨便說一個經驗
(我保持中立靜待水落石出~大家不要打我)
我曾經有一篇散文和另一位文友撞題目撞內容又撞某些文風結構
我發表在前(雜誌+網路) 他發表在後(投稿比賽+網路)
當我看到他發表的作品之後 我也去信和他討論過
因為對方堅持是巧合 又做諸多聲明
而且並無任何利害關係(他沒得獎 我稿費照領)
所以化敵為友不了了之
我是想說~巧合或許真的不是不可能
整個文句結構但是長得那麼像......還是有點奇怪啦!
總之~不管如何希望事件早日明朗化
(如果這是CSI我早就按快轉了....不能跳著看結局就是現實人生的悲哀啊!)
1 14,000 14,000
投影機 10000流明+長鏡頭
1 18,000 18,000
帆布 850X500(四百吋寬螢幕)
1 8,000 8,000
TRUSS 850X500
1 13,500 13,500
啊大概是這樣~~~~台北最好的高中也沒有我需要的這些器材....Orz...
Lucifer
不過剛剛某網友MSN告知我某站的一個討論,讓我不慎撲吃笑了出來.....
某網友說:「我不相信物證和人證,也不相信網路上的證據,我只相信我的專業.....我讀詩的專業.....」
哇,這是造句還是對聯呀~~~
對穿腸兄果然厲害!
對對本為消遣作樂,今日穿腸兄居然對到嘔出幾十兩血,可謂空前絕後,小弟佩服佩服!
Lucifer
我的專業還是吃雞排哩.....
怎麼我聲過的演講, 從來沒看過這種器材.
不情之請, 能否下次再有賠錢演講時, 讓我混充工作人員, 對那些器材真是好奇呀!!!!
拿那些器材來看那十顆哈滴內的片子, 不知道效果如何?
要勤儉持家啊~
你總有一天要養妻(+妾)生子,
要對未來做點準備啦~
人家出得起什麼樣的場地, 你就講什麼樣的演講就好啦~
基本上, 有個麥克風就可以開講了...
朱大大, 你到底是在講什麼東西,
還講求聲光效果的喔?
不過我支持csyin的講法...可不可以用低調一點的配備就好...
下一個episode給你翻 不知在那裡了啊!!!
http://web.archive.org/web/20060412235125/http://colony1979.blogspot.com/
點選右方archive之06/01/2005 - 06/30/2005,即出現下面這個網頁:
http://web.archive.org/web/20071118015453/http://colony1979.blogspot.com/2005_06_01_colony1979_archive.html
可以清楚見到,劉哲廷之Dear Howard就在其中.
你看到http://web.archive.org/web/20071118015453這行字沒有?
這個意思是20071118該網頁那個連結所呈現的樣子....就是今天你看到的網頁當然就在其中啦!廢話.....
Lucifer
給我到角落去蹲著畫圈圈去....
文藝青年不要學阿宅搞網路科技啦~~~
而且真田幸村的文章裡面就寫清楚了這個誤解,又沒科技力,又沒閱讀力,加罰畫圈圈兩小時!
Lucifer
如果有一千人,一個人才分五十塊而已耶~~~很值得啦~~~
http://web.archive.org/web/*/www.ntu.edu.tw
抱歉啦
我就是你說的那位網友啊
我不相信物證和人證,也不相信網路上的證據,我只相信我的專業.....我讀詩的專業.....
的確是
網路你所說的那些資料我看不太懂
所以我不相信
因為我詩寫蠻久的
所以就這件事情來說
我只能相信自己讀詩的眼光
人証那部分因為不了解
我也不相信
這只是我的看法
人們也對自己不了解的領域抱持著懷疑的態度
你對現代詩的領域了解嗎
像我也不了解你網路專業的領域
所以我是不相信網路證據的
每個人都有發表意見的自由
只要互相尊重
我只是覺得你並不需要用揶揄的語氣
你可以反對我 不相信我的專業
但是你必須尊重我
我是甘子建
新聞台名稱是 有座島
我的專業的確就是寫詩和讀詩
因為我下苦工過
所以我有這個自信
就好比你對網路的自信
問好大大了
我對現代詩不用瞭解也知道,寫詩不是科學,寫詩是種文學,文學是種有無窮可能和隨機性的學問,它不是可以在實驗室裡面重複驗證的學問,你這次寫的東西和下次寫的東西並不必然絕對相關,但在十度C裡面加到一千公克水裡五克的鹽,無其餘特別條件的狀況下,它就是會溶解。
在你真正瞭解所謂的科學之前,請不要把寫詩的能力和科學證據混為一談,這種錯誤的概念讓我無從尊重起。
所以你的自信是錯誤的,是沒有證據力的,請砍掉重練謝謝你~~~
Lucifer
等到你證明了寫詩是一門可以重複認證的學問之後,我們可以再討論。但如果詩歌可以有所謂的專家證人,那文學也不再叫做文學了。
我並沒有提到證據力
我所謂我對於專業的定義是在行的意思
並沒有提到證據力
你說:請不要把寫詩的能力和科學證據混為一談
但是我並沒有混為一談
我只是不相信所謂網路的證據
但是我也說了
因為我不了解所以我不相信
我只能用我所能理解擅長的部分去判斷
我只說了我並不相信網路證據
因為我不熟悉
難道我說我寫詩和讀詩在行
需要用什麼科學證據證明嗎
可能我自大了一點
不過我有自信
雖然不一定是正確的
Ok
我也不是跟你討論什麼
因為雙方觀念相差太大
重點是
我只是覺得你並不需要揶揄別人
你有反對的自由
但是必須彼此互相尊重
就像你所說的吃雞排的專業
感覺起來就是嗤之以鼻
冒犯了
甘子建敬上
我覺得蠻強的~~~
Lucifer
Lucifer
兩造雙方就法庭見吧哈哈哈~~~
我應該就是你們說的阿宅,資工系博士班的學生,呵,我在業界已經10幾年,專門開發Web應用程式,因此看到上述的超連結(http://web.archive.org/web/20071118015453),便與此篇發文作者有同感,成=以程式設計的方法來看,自動產生一個使用者網頁,需要自動產生一個名稱當作此網頁之超連結位址,而且不能重複,因此最常用的命名方法便是利用時間戳記Time Stemp來產生,意即利用使用者新增網頁的當時時間微秒來命名,然後再限制產生此命名的物件,一次僅能宜人呼叫,這樣的話,便能保證不會有重複的網址喔,所以,這可以大約斷定該網頁的是2007/11/18 凌晨1點54分53秒產生的,就這樣。︿︿
<但是拿去參加文學獎就不是很適當,這個問題因為涉及文學獎就比較複雜了。誰創作誰抄襲就要分個明白!
如果作品在網路轉寄還好,要是掛上別人的名字,甘心嗎?願意嗎?花那麼多的心血,結果只是為人作嫁?別先說那麼大方,名和利是接蹱而來的,當別人利用自己的名氣來獲利時,心中還會這麼想「如果出現和自己作品很像的人,我巴不得想要和他認識了,更不可能去告他。如果他真的是抄襲,我反而會欣慰自己的文章被肯定……」,會嗎?那個時候被肯定的已不是你,而是那個抄襲的人,「你」早已不存在,什麼東西都不是了。
分享是一回事,可別把佔用當分享才是!>
連最基本的科學和文學概念都分不清楚,竟然在這裡大放厥詞
文學創作那套自由心證跟無限的想像怎能做為證據呢?
我想,這連三歲的小孩子都懂得,那寫了幾首詩的人,就自以為是
認為創作風格就能做為證明?是天真?或是愚蠢?
如果真的如蘇紹連那在其部落格中,以幾首詩演繹和比附,而得出風格相近的證詞,並以此向法官陳述
卻沒經過科學邏輯推演的論證,以及缺乏物證的狀況下,你看法官會不會採信?
看了甘子建的言詞,真叫人搖頭說:詩人,果然不是蓋的.(朱大,如果換作是我,我才懶得回應他呢,對這種無知又自大的人,回應了,只是浪費時間而已)
「在這裡大放厥詞」/
「就自以為是」/
「這種無知又自大的人」/
..................
請問朱版大,樓上的「我是笨蛋嗎」先生,用這些損人言詞,是代表這裡的修養嗎?輕視文學就算了,但不同領域不犯界,不埋即可,豈可就用這種言詞損人?科技人不是也很有修養嗎?
Lucifer
你看他不爽就跟他戰呀,真理越辯越明,我砍文就沒啥意思了~~~
你也可以罵他笨蛋,我一點也不反對的~~~
我也有異議
我在wayback裡輸入我一個荒廢已久的舊台連結
結果也只抓得到部份資料
很多文章我確定過去曾存在
現在卻完全抓不到了
可見有可能劉曾存在於2005年的舊文, 現在卻有可能抓不到
那麼就不能用wayback抓不到就證明劉的文章不曾存在
以上
這舉證責任不在我身上。
Lucifer
樓上要多看法庭戲啦!
曼陀羅 第一次出現在論壇
發表於: 星期五 四月 16, 2004 1:40 am 文章主題: 舊記兩則
http://www.pon99.net/phpBB2/viewtopic.php?p=3908&sid=a6e1c770a70bfd8adfa3433c2b04a7f8
第二次出現在論壇
發表於: 星期四 七月 13, 2006 5:12 am 文章主題: 曼陀羅
http://www.pon99.net/phpBB2/viewtopic.php?t=30147&sid=ce5b7159ffa470f7d45bbd40a8a78caf
第二次出現時,論壇文末註記: 刊載於 - 聯合副刊(2006/07/10)
BLOG中 2005/6/13發表的[波特萊爾之墓]也在該論壇找到,
發表於: 星期一 六月 13, 2005 9:27 pm 文章主題: 波特萊爾之墓(外三首)
http://www.pon99.net/phpBB2/viewtopic.php?p=68303&highlight=#68303
論壇& BLOG文末均註記: 刊載於創世紀詩雜誌.143期(2005夏季號),經查出版日為2005/6/01.
BLOG中 2005/6/15發表的[窗二則]不在論壇其中,但BLOG中註記刊載於笠詩刊(247),經查出版日為2005/6/15.
這裡有地方不合理, 似乎劉先生在部落格內放的,都是有刊登出來的作品. 曼陀羅一文刊登於聯副,似乎沒有理由不收錄進去 ?何況, 他又在論壇上放了兩次!!
龍一:5257402225361231686
鋼彈: 6279933333027084143
Kero: 7043434071727206398
詩 ﹔8006365795089827300
不過是在沒有留言的情形下,不知道留言完是不是會改變?
由病曆BLOG :2005 data
6/8 有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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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無留言
112887500007875206
6/14 有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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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無留言
110899349300777484
6/18 有留言
111910531234268511
6/23 無留言
111946314391209328
依現有最新的文章,POSTID為
2006/11/10 有留言
116313438940406517
2006/11/08 無留言
116396398902577290
所以, 2005年6月的備份中,應該可以假設是沒有新文章置入.但是舊文章[曼陀羅]目前流落何方? 倒是令人好奇.
各位大大, 這樣用POSTID 來推論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