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你能證明自己無罪,否則就是有罪! (4450 views)
我不久前才因為開放式課程跑了一趟香港,我們在香港的義工老馬熱情接待,吃到我腦袋都快爆炸了......
而且都碼是老馬出錢,所以我覺得很不好意思.....不過我在這個中間也聽了不少老馬講古!今天剛好趁著沒事,跟大家分享一下!

我要講的是有關於一個傳奇機構,叫做廉政公署的故事......^_^
Follow up:
老馬為什麼有資格跟我說廉政公署的故事哩?
因為很簡單,他在香港政府體系一路做到「行政主任」(Executive Director)的職務很多年之後才退休。這個職稱聽起來好像不怎麼大對吧?老馬也是很低調的。
實則不然,根據我自己打聽的結果,香港政府的制度比較特殊,基本上每個公務機關的頭都是由港府(或英國政府)直接指派的的政務官,而文官體系則是為了防弊而必須進行輪調,這些輪調的事務官必須在各單位之間轉移,避免因為待在一個職務過久而產生弊端。
所以,換句話說,行政主任這個職務就是該單位的事務官的頭了。
所以,有這樣資歷的人講古總該聽聽了吧?
老馬告訴我,全世界的法律中都是遵照無罪推定原則的,僅有香港(和其他極少數被視為落後的例外)有那麼一條行之有年,而且受到人民超過九成以上支持的「假設有罪,被告需證明其無罪」的法律。

無罪推定原則最主要的含義是:嫌疑人不負證明其清白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由控方承擔,因此,它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規則,從而也是刑事訴訟範疇「正當法律程序」的基石。此外,無罪推定原則還是「疑罪從無」和刑事被告之「沉默權」的存在根據。
為了保護被告權益,許多法律都視為保障緘默權為重要的規範之一,而無罪推定的最重要實務例子就是如果檢察官不能證明你有罪,那就是無罪開釋的結果。
不過,香港法律第 201 章 - 防止賄賂條例中的第十條「來歷不明財產的管有」這項規範,徹底的違反了之前所說的「無罪推定原則」。
它的原文是這樣的:
(1) 任何現任或曾任訂明人員的人─ (由2003年第14號第17條修訂)
(a) 維持高於與其現在或過去的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或
(b) 控制與其現在或過去的公職薪俸不相稱的金錢資源或財產,除非就其如何能維持該生活水準或就該等金錢資源或財產如何歸其控制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否則即屬犯罪。
(2) 在因第(1)(b)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法庭經顧及任何人與被控人關係的密切程度及其他情況後,如信納有理由相信該人為被控人以信託形式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代被控人持有金錢資源或財產,或因被控人的饋贈而獲取該等金錢資源或財產,則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該等金錢資源或財產須推定為由被控人控制。 (由1974年第9號第3條增補。由1996年第48號第3條修訂)
(3)-(4) (由1973年第56號第2條廢除)
(5) 在本條中,“公職薪俸”(official
emoluments) 包括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須付的退休金或酬金。 (由1987年第36號第44條修訂;由1988年第85號第51條修訂;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這法律第一條所謂的對象其實就是所有曾任或現任的香港政府公職人員。
換句話說,簡單的解釋這一條的狀況是這樣的:凡現任或曾任香港政府公職的人,如果其享受的生活水平或擁有的財產與其現任或曾任的官職的收入不相稱者,必須向法庭説明其得以享受此種生活水平或擁有此等財富的原因,提不出合理解釋者即構成犯罪。
幹,這條法律有多威你知道嗎?
因為香港政府基本上中高階的官員所有薪資收入都是公開的,所以假設某個部長今年的收入是兩百萬新台幣,然後你接受雜誌採訪,說你平常最喜歡一瓶兩百萬的法國紅酒,一年要喝好幾瓶.....
根據這條法律,廉政公署就會上門來找你喝咖啡,因為你必須要說明為什麼一年可以喝掉價值好幾年薪水的紅酒。
如果你選擇沈默,或是講不出合理解釋來,就是有罪!
而且,根據第二條的規定,如果你說這紅酒是我老婆的,或者是那是我兒子給我喝的,他們兩個不是公務人員,所以不受這條法律限制.....
這也是不行!法官依據第二條的規定,可以主觀認定你妻子和兒子的金錢是來自於他們的親人,也就是部長你!除非你能夠提出相反證據,否則還是有罪!
部長也可以說這是我家族遺產、這是我抽獎抽到的、這是我在國外賭博賺來的,都可以。但部長就必須要提出這些收入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 就是有罪!
有了這條法律作後盾,香港政府傳奇性的廉政公署就如同出閘猛虎一般從一個人員資源皆不足的新單位,成為獨立香港所有政府體系,僅受港督約束的超獨立辦案單位!
底下的資料取自《廉政公署》一書:

世界著名的研究組織「美國傳統基金會」和經濟自由指數報告,連續九年將香港評選為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系,他們指出,香港的成功基於四大原因,其中首要的就是廉潔的政府,其次才是法治精神、獨立司法制度和低稅率制度。而國際諮詢機構「政經風險顧問公司」在二○○三年分別抽樣調查了一千零七十二名在亞洲工作的外籍雇員,瞭解他們對全球各地廉潔情況的看法。報告顯示,香港排名世界第十四位,比前一年上升一位。
不僅一些國際機構對香港的清廉指數進行評估,香港廉署也對自己的工作進行評估,他們每年都會在市民中進行抽樣調查,以考察自己的工作實績。近年來,廉署的這項調查顯示,香港市民百分之九十八對廉政公署的工作表示肯定和支持。

近三年來,香港廉政公署職員因觸犯法律而被司法機關調查或者起訴的,每年平均不超過三人,在廉署一千三百一十多名職員中,僅佔千分之二。而且,這些觸犯法律的職員中,幾乎沒有一例與職務犯罪相關。
香港地區法律或者是廉政紀律中,沒有任何一條規定廉署工作人員不能投資股票交易,對於那些在廉署工作十年以上的資深人員來說,他們的收入不低,均屬於中產階層,有了積蓄便想到投資,而股票是投資的最好途徑。因此,將自己的錢投進股市,應該不算是過分的事,更與職務犯罪扯不上關係。但事實卻是,香港廉署一千三百多名職員中,竟沒有一人投資股票。這在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市民投資股票的香港,又是一個不可思議。

廉署的一名高級職員說,香港是世界金融之都,廉署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維持金融秩序。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很多工作人員都可能接觸到一些與股價變化相關的資訊,比如某家公司的財務狀況之類,利用這種消息賺錢是很容易的。這名高級職員表示,廉署人員之所以不參與股票交易,是覺得如果這樣做了,對普通投資者極不公平。
這些傳奇真是聽了讓人很難以相信,不過,想想看,能夠在這種機構任職真是超威的呀!
尤其是在以防止賄賂條例運作(喔,連香港公立大學教授也算是政府雇員)的尚方寶劍在手之下,難怪進了廉政公署,幾乎就出不來了呀~~~~難得有這種讓我看了竟然覺得很想參加的超級戰鬥單位呀!

底下附上一個有關香港知名四大探長故事的報導,四大探長在1976年被廉政公署追查之後,四人裡面至少有兩人是逃來台灣......,還有一人是在台灣壽終正寢,嗯嗯,只能說您真內行!
這篇故事中有一段韓森家屬試圖以香港政府超過起訴時效來抗辯的段落,法官的回應也是超威的!

韓森的家屬向法庭申請駁回律政司的訴訟,他們援引《時效條例》 中“涉及合約、侵權行為或清算帳項的訴訟,不可於訴訟因由產生的六年後提出”的條款,指政府早於1976年前即已知悉韓森貪汙行徑,卻遲至2000年3月 才入稟法院要求追索貪贓,已超過法定時限。
但法官在判詞中表示,韓森作為政府雇員,對其雇主擁有“受託責任”,“在韓森收取賄賂之時,政府便已即刻成為信託的受益人……其受賄得來的財產從未屬於過韓森,而是應該屬於香港政府”。
喔喔,這篇文章字太多啦!
讓我來附上一張大圖再來看最後的故事好了......
感謝史旺基大人提供大圖:

即使貪官已死也不罷手的廉政公署
香港廉署窮追“外逃貪官”韓森達35年之久,不久之前終於追回其過億資產。香港廉署沒有滿足於贓款的“如數”追繳,由於資產升值等原因,韓森的家人所交出 的總值高達1.4億港元的資產,是韓森當初貪汙數額的整整35倍!香港廉政公署通過法律手段徹底剝奪腐敗分子及其家人的既得利益,真正讓貪官傾家蕩產、身 敗名裂。
為此,記者近日採訪了香港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官員對記者強調說,雖然香港被稱為世界上的一塊廉潔之地,但是我們認為做得 還遠遠不夠,我們是一天也不敢鬆懈啊。光有制度也不行,需要社會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尤其是需要新聞媒體輿論的監督,要讓貪官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此次 韓森貪汙案的最後懲處,是香港廉政公署創下了一個反貪的先例。不管貪官逃到哪裡,但是逃不過廉政公署的視線,哪怕貪官死了,也決不放過。貪汙的錢款,本金 利息一起算,因為公款的利息也姓“公”,贓款的利息也姓“贓”。
香港廉政公署官員告訴記者,目前仍有22名前警務人員和5名前公務員的貪汙贓款仍在追討,決不鬆手,只要是貪汙款,不論死活都要把贓款追回來。
不明財產就是罪:你的415萬元哪裡來?

據瞭解,韓森綽號“肥仔B”、花名“長洲仔”,是地道的香港人。香港廉政公署稱,1940年,韓森加入當時的皇家香港員警隊,1969年升為總華探長。
隨 著官職不斷提升,韓森撈得盆滿缽滿,買屋買田又買地,物業遍佈何文田豪宅區以及繁華的西洋菜街、通菜街,這些物業全是1960年至1970年韓森影響力最 大的時候買的。部分交易記錄顯示,韓森購買上述物業多用現金,絕少採用擔保貸款的方式。韓森行事謹慎,全部物業均由妻子及母親的名義買入,還做了信託聲 明,稱部分物業是用子女的錢買的,由長輩代為持有,企圖瞞天過海。此外,韓森還有124萬港元的商業投資,包括名車、名表、珠寶以及約70萬港元的銀行存 款。
至1971年8月退休離港,他擁有的資產與官職收入極不相稱。在警隊服務長達31年期間,他薪水收入大約僅為19.3852萬元。但在1971年退休時,他的資產總值已超過415萬元,超出官職收入20多倍,差距之大令人震驚。於是廉政公署介入調查。
上世紀70年代後,腐敗現象早已令香港民怨沸騰。當時新港督麥理浩履新後,表示要打擊腐敗,韓森自覺不妙,開始為自己鋪設後路。1971年8月,只做了幾個月總探長的韓森提前退休。1974年移民加拿大,後潛逃至臺灣。
韓森外逃,警方長期追捕,韓森輾轉世界一些城市逃匿,多年來無一日不處於驚慌之中,無法安享不義之財,最後客死異鄉。
廉政公署35年如一日窮追不捨
1976年2月,港府頒令通緝韓森,廉署引用《防止賄賂條例》,起訴韓森財富與官職收入不相稱。此案理想的結果是將韓森緝拿歸案,定罪判監並充公他所有的贓款,法律公義得到完全伸張,但是由於當時韓森已經移居加拿大,通緝和追討相當曲折。
1976年6月22日,加拿大警方根據香港廉署發出的要求引渡檔,在溫哥華的韓森豪宅中將其逮捕。監禁五天后,韓森以25萬加元獲得保釋,不過法官收走了韓森的英國等三本護照。
1977 年3月2日,引渡聆訊正式開始。香港廉署援引《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指韓森財產與擔任公職的收入不符,要求將其從加拿大引渡回港。但韓森的律師指出,港 府對韓的指控未能引用加拿大1970年修訂的《逃犯法例》,加拿大聯邦法院最終判韓森上訴獲勝,聆訊終止。韓森被釋放,三本護照也獲歸還。
1978年1月24日,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下令再次拘捕韓森,並重新開始有關引渡的聆訊,但此時韓已經潛逃至臺灣。由於香港與臺灣之間並無引渡安排,廉署對於潛逃臺灣的韓森一直束手無策。
當 年參與韓森案調查的廉署執行處前副處長徐家傑表示,廉署當時只是一個新機構,經濟資源和調查人員不多,負責反貪案件的舉報、調查等任務的執行處人員更是少 得可憐,一組人員同時調查幾宗大案,通宵達旦地工作是經常的事。韓森出逃,令調查工作困難重重,“當時手上有很多資料,卻找不到人,我們的挫折感很大!我 們以為他會回港探親,但後來他去了加拿大,我們沒法引渡;最後他棄保潛逃去了臺灣,廉署雖無辦法,但是從不放棄追擊。”
貪官死了,也決不放過要把贓款追回
引渡未果,一直令香港廉政公署上下耿耿於懷。1999年8月,韓森在臺灣去世。香港廉署無法刑事起訴一個死人,改為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向韓森的遺產受益人展開追討,令韓森的資產數目曝光。
2000 年,香港律政司提起訴訟,申請將涉案物業凍結及充公,並向韓森遺屬追討涉嫌貪汙得來的資產。韓森的家屬向法庭申請駁回律政司的訴訟,他們援引《時效條例》 中“涉及合約、侵權行為或清算帳項的訴訟,不可於訴訟因由產生的六年後提出”的條款,指政府早於1976年前即已知悉韓森貪汙行徑,卻遲至2000年3月 才入稟法院要求追索貪贓,已超過法定時限。
但法官在判詞中表示,韓森作為政府雇員,對其雇主擁有“受託責任”,“在韓森收取賄賂之時,政府便已即刻成為信託的受益人……其受賄得來的財產從未屬於過韓森,而是應該屬於香港政府”。
法 官指律政司並非基於韓森受賄行為提出訴訟,而是根據《信託法》,向韓森取回他應向政府交付的信託收益。同樣,根據《時效條例》規定,如“關乎任何欺詐或欺 詐性違反信託,而受託人乃其中一方或參與者”,涉及信託財產的訴訟不受起訴時間限制,故法院裁決律政司的起訴並不受時間約束。
經過 30多年的不懈奮戰,香港廉署最終追討到已故貪官韓森的過億資產。香港廉署沒有滿足於贓款的“如數”追繳,由於資產升值等原因,韓森家屬於35年後交出的 資產,是其當初貪汙數額的整整35倍。韓森一案,問題複雜,香港廉政公署調查了眾多相關人員,輾轉了世界不少城市,準備了上萬頁的檔,經過了幾代人的不 懈努力,成本和付出很大,但它彰顯了法律精神,表明了廉政公署不惜代價反貪汙的決心,這也是香港成為廉政之都的精神所在。
Trackback address for this post
Trackback URL (right click and copy shortcut/link location)
迴響(206)
不過廉政公署還真威啊...
不知道香港當年是怎麼立出這種會讓官員自爆的法案的?英女皇直接下令嗎?
不知道朱佬看的到台灣新聞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505/4/yjdi.html
這個記者,最後一段...
對了
台灣就不能用這題目了
科科
如果台灣也有這樣的法律就太好啦!
現在每天在鬧得那些政治新聞,就會少很多。
現在國庫應該也不會負債這麼多吧!可能
不過我想台灣再過一個世紀,大概也不會出現。
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之犯罪證據,應從各方面詳予調查,以期發現真實,苟非調查之途徑已窮,而被告之犯罪嫌疑仍屬不能證明,要難遽為無罪之判斷。
白話文的意思就是,除非檢調單位怎樣也查不出你有犯罪的證據,不然我們不能說你是清白的。
所謂德不孤、必有鄰,老馬怎麼能說全世界的法律都是採無罪推定原則呢?東方之珠旁邊的中華民國從西元1936年到2003年之間,所有的刑事訢訟程序都是依照有罪推斷的原則在進行的呢!
Lucifer
人民支持死刑,只因為幾個傢伙大喊就不敢簽署執行令,還要廢除死刑,真機幫~~~
至於台灣需不需要設立廉政公署呢?我看算了,現在先讓監察院恢復正常再說吧。
" The Ultimate Canon " ( BMG )
這 張 CD 總 共 有 15 首 " The Pachelbel Canon "
由 不 同 的 演 出 者 所 演 奏
我 最 喜 愛 的 一 首 是 :
Vocal : Cleo Laine 唱 的 " How , Where , When "
推 薦 給 大 家 ~ ( 總 之 .. 都 很 好 聽 )
晚 安 !
納稅錢都被國家拿去亂搞援交
付了錢又沒搞頭
看來要去買本稅務秘笈看看怎麼節稅
捐給慈善機構還是去買碗滷肉飯比較實在
無過失賠償是有的,但是,大概就是"消保法"那一類的法律,才是採這個定律~
不過...大企業有錢打官司呀!
就像..."名人"有錢打官司一樣...(相對之下,機關或政府本身很窮...)
刑法的認定,好像是...若"事實"已發生,只要你不能證明你不是故意、不是知情、不是沒有過失...巴拉巴拉的,管你知不知道這是犯法的,就是..."犯罪"...
今天來的時候是NO.35...
香港,好在有ICAC!
(香港,幸好有廉政公署)
香港的廉潔環境,真的,幸好有廉署,
才得以維持……
我是香港人,或者習慣了ICAC的存在,
所以一直都不覺得有ICAC,是多幸福的
一回事,不過當其他地區的人說完之後
,才真的覺得,原本ICAC那麼重要。
這樣貪官污吏才能潛逃到台灣
常住台灣才能刺激消費 拼經濟(Y)
p.s最好不要跟阿共簽引渡條例,若是讓貪污匪幹都逃到台灣
那對振興經濟一定很有幫助~
讓讀者喘口氣在繼續看,這種爲讀者著想的精神,令人欽敬欽敬!!!
(我在說什麼...)
喔耶~~我的滑鼠左右橫移鍵終於派上用場了~~
刑法的內容是說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而過失行為之處罪,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而以上條文跟無罪推定的思想無關。所謂有罪或無罪推定代表的是法律看待犯罪嫌疑人的方式。
有罪推定之所以被現代先進國家所揚棄,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它對人權會造成侵犯。例如今天有個學生考試成績比他原本的程度高出太多,而老師依此認定學生作弊,而學生必須想辦法證明自己「沒有」作弊。而事實上,要去證明自己「沒有」作過任何事情的困難度遠大於證明自己「有」作過些什麼事(不信?試證明你今天早餐沒有吃花生果醬三明治)
如果場景換成是一個心理變態的老百姓沒事就去告他的鄰居,而剛好一個靠矇考古題考上司法特考的檢查官還真的給他起訴下去,那麼可憐的被告就必須放棄原本平靜的生活去蒐集證據好證明自己的清白。
就算是香港也是在特殊的時空背景下產生廉政公署,要是在各種訴訟中還沒判決就先假設所有被告都是有罪,那麼倒不如由政府設置鬥技場,讓控辯雙方用血來決定真理屬於誰的還比較快
如果為了抓貪污,而採用「有罪推論」,雖然在香港施實頗有成效,但是,從人權的角度來看,難道就不會有反對的聲音出現?
很好奇就是了....
如果對象只有「官」的話,那麼這種有罪推定我是歡迎之至的,它把道德風險降低了很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嚇阻的作用。
人權?你想做官,用一點(只有經濟上的)人權來換,看你覺得值不值啊!我覺得和針對一般小民普遍性的有罪推定是完全不同…至少,不會有人給我權力和接近(公眾的)錢的機會!
台灣?廉政公署?我們可是沒有女王來指定一個和本地沒有關係的人來做的哩!完全不看好!
可惜啊...唉~~~
想要那些"利委"通過這種法案...
叫他們把自己名字寫在[死亡筆記本]上還比較有可能
要針對公務人員修法,如同香港一般,公務人員是不適用「無罪推論」,如此,或許才會有點用吧!
立委諸公們會同意嗎?連要求每天來開會都在機機歪歪的,我看是很難。
台灣目前的政府體制完全是共犯結構,
為了某些不能說出口的理由,
所以阿扁不清算李登輝,
接下來劉兆玄還說不清算扁政府,
啊是打算接著扁政府的手繼續污錢嗎?
你現在清算的愈仔細,
在野的愈恨你就會對你更仔細監督,
這樣我們大概才能放心朝野不會一體同心合作貪污~~~
最好你敢不清算扁政府,
就讓你只做四年。
台灣只有窮到死的流浪漢
沒有出不起錢的政府官員
另外還有吃飯逛街沒問題、出庭應訊會斷氣的殘障
我沒有說官員都是貪污的
也沒有說某人老婆是裝病
這樣也會涉及毀謗?那就來證明我‧有‧罪‧啊~(搖晃,干,老梗...)
我可是有‧人‧權‧的呀~~~
阿不然你是要怎樣?
啊民進黨上台就一直查,查到要下台了
還搞個公投討黨產。
現在是怎樣?
口頭喊喊換選票就好嗎?
整體配套有提出來嗎?
希望這篇文章不只像某位口愛的網友稱:"發這篇文章是應景的吧"
而能由感觸 > 起而行 > 實現 > 落實執行.
秘書長的微笑 ( ̄︶ ̄) y
秘書長的微笑 ( ̄︶ ̄) y
秘書長的微笑 ( ̄︶ ̄) y
秘書長的微笑 ( ̄︶ ̄) y
秘書長的微笑 ( ̄︶ ̄) y
秘書長的微笑 ( ̄︶ ̄) y
秘書長的微笑 ( ̄︶ ̄) y
秘書長的微笑 ( ̄︶ ̄) y
秘書長的微笑 ( ̄︶ ̄) y
秘書長的微笑 ( ̄︶ ̄) y
看看別人,想想自己會覺得很失望 @@
等廉政公署成立後,再來殷殷期望L的出現??
Power tends to corrupt;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這裡一定至少要戰個3、5天吧…
雞排、奶茶和沙發都準備好了,
來,可以上演六國大封相了。
可惡,都民國九十幾年了還認為從政就是當官,認為有執政權就是統治者。更可悲的是,人民似乎很習慣被管理而不是監督政府。就算總統民選,人民不能監督管理自己的總統和政府部門,這樣的民主根本是假的!天底下沒有身為老闆不能開除手底下瀆職員工的道理!而目前的憲法甚至允許行政權獨大,這就表示即便我們選了新總統,我們充其量不過是活在另一位皇帝的威權之下!
阿,就算是癡人說夢話,我也要大喊:人民才是主人,政客們不論是總統及政府部員都是我們的奴隸!當人民真正是主人的時候,總統立委和內閣才能夠安分守己,因為人民握有隨時開除政客的權利,而不是被動的等四年一輪啊!
以上所言,一定會被很多"務實"的傢伙譏笑我不懂政治,甚至被批評為不切實際。但是在下不擔心這樣的譏諷,因為會笑我的八成也會笑孫大砲。能和 孫中山先生一同被譏笑,在下認為是一種光榮,所以反對的可以盡量噓沒有關係。
“在韓森收取賄賂之時,政府便已即刻成為信託的受益人……其受賄得來的財產從未屬於過韓森,而是應該屬於香港政府”。
這句判例才是真正經典呀!
這些財產從未屬於過韓森,一直都是屬於香港政府!
Lucifer
有生之年,如果我能看到有個法官的判決書裡面寫著:「這些財產從未屬於任何一個貪官污吏,一直都是屬於中華民國全體人民的!」,那就是一件很爽的事!(握拳)
只有讓民意代表、官員害怕的法律,才是好的制衡法律呀!
您朋友應該不是行政主任, 因為行政主任是中層管理人員. 級別比身為天之嬌子的政務官 (正式名稱是政務主任)低很多. 現在的香港政府所有常任秘書長(大約等於台灣的部長)一律出身於政務官職系. 而行政主任只是負責執行政策的官員.
打個比喻, 如果政務官是公司的總經理, 行政主任只算是部門副經理而已.
wikipedia 有說:
"行政主任職系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架構中其中一個職系,有別於政務主任職系的管理通才,行政主任職系是專業的管理人員,擔當的多是執行的工作。行政主任英文為Executive Officer,通常簡稱為EO。"
另一方面, 您朋友的職位理應不低, 但executive director是甚麼東東, 我也莫宰羊. 香港政府架構中, 沒有這個位置...
希望您能澄清一下
為什麼吃會讓腦袋爆炸??為什麼?為什麼?
是一邊吃一邊看正妹嗎?
(我也好想吃港式飲茶喔~~)
感謝朱大吃到腦袋快爆掉聽來的好資訊!XD
( 腦袋快爆掉是指感覺快吃到腦中風嗎?XD )
這樣的好訊息實在有必要廣為傳頌啊!XD
PS:唉呦~~光顧著看內文,美女圖都忘記瞧了!XD
我懂你的意思~
謝謝你的提醒...
的確,證明自己是無罪的,的確很難...
(我不知道怎麼證明自己沒吃花生三明治...不然你來證明我有吃吧!)
站在人權的角度上,的確不是很合理...
大推~~~
更遑論原本就屬於政府經費的10億外交款以及國務機要費!!!
台灣要有廉政公署還很遙遠吧......個人期待是否先能跟上高麗棒子的腳步,從卸任元首的定罪服刑做起。
現在
有一份工作
需要一個年齡16-18歲
樣貌不錯
需要有責任心
最好是對武打事業有興趣的香港女生
如果對這份工作有興趣
請以MSN聯絡我,再另洽細節
我的MSN:kelvin_lau1991@hotmail.com
徵女友也不會上網搞 =_=
因為我見過太多失敗的例子 =_=
真的是有一份這樣的空缺
沒有人相信我 =_=
1 .司法會自動判定你應該享有『無罪推定』或『有罪推定』,依據的準則是『觀感』
2. 假設你被判定屬於『無罪推定』,則即使公款已入你口袋,司法會幫你找理由,你可以安心
3. 假設你被判定屬於『有罪推論』,那保重了,則即使在無任何具體事證的情況下,還是先將你搜索拘提限制出境甚至打入大牢再說,以期能『預防串供與湮滅證據』,並能符合『社會期待』,享受英雄光芒,至於誣告?偽造的黑名單?不,請你自證清白,否則那就是真的。
Lucifer
樓上的說法讓我想到「無罪就是司法還我清白,有罪就是司法不公」,台灣司法是很爛,但沒有這樣選擇性的爛.....
畢竟,司法官不是俺這種腦袋認真唸書就考的上.
但是,法院真是個好地方...建議各位無聊時可以去晃晃...
你可能會和本人一樣...更明白自己為何不想繳稅......
Lucifer
不知道如果我當檢察官會是什麼鬼樣.....
而且我沒有辦法克制我那討厭任何官僚的天性....
阿宅絕對勝訴?
某法官認為
一排燃放中的鞭炮丟進駕駛座
駕駛應該可以冷靜開車
還有一法官在控方說被強迫吹喇叭
要求把喇叭呈上......
鐮正公鼠應該召你入閣才對,你找資料的手腳也太快太完備了吧?驚!
*************************
你說進某咪郎的心坎裡了(再驚!)
真是........
某咪郎現在不太敢批"新'政府
國民黨現在佔有立法院的絕對多數
某人不忘在適當位置放置正妹圖
卻"忘了"敦促準執政黨立委該做些什麼
他自己不會親自敦促的....
某咪郎決心要搞個官位坐坐
還有這麼一說 當初調查局反對成立廉政公署
身為調查局老長官的馬英九 522以後其位就該謀其政
馬任內 如果沒有成立廉政公署
某咪郎這篇 大概寫給鬼看吧.........(繼續驚!!!)
這位馬總統 公款私款分不清楚
如何辦好廉政工作.............(驚駭!!!!)
猛咪郎是請鬼拿藥單..........
>那對振興經濟一定很有幫助~
事實上
台灣已經有十來個去振興阿六仔經濟了......
媽的,我開始崇拜起我自己了。
還硬套訪問者對朱大開玩笑的言論…orz…
果然智商比蛆更可憐…
天啊,就是有蛆要來搞笑給人看…
所以有可能會在犯罪現場看見一個二十五不足歲的小伙子(小姑娘)在指揮一群一線三星的警員偵辦案子。有時因為社會經驗的不足,可能會發生檢座對著員警大聲說「喇叭呢!?口供不是說被告強迫被害給他吹喇叭,證物不拿給我,怎麼辦案?」然後員警在旁邊臉上三條線、被告整個臉綠掉的情形。
年輕沒經驗還沒什麼問題,時間久了歷練自然會夠。真正了不起的應該是我們的考績制度,不知當時是哪個天才想到用私人企業的業績考核方式來考核公務人員的績效的。
========假設朱大成為檢察官的分隔線========
月底,地檢署檢察長又在拍桌子罵人了「幹!朱學恒你他媽給我差不多一點!這個月分150件案子給你,到月底還有143件沒結案!你他媽的學長都沒教過你是不是?案子來了有證據的就起訴不然就緩起訴嘛!證據不足就直接不起訴處分嘛!這些死老百姓的案子查那麼認真幹什麼?整天就只會帶著事務官到處跑現場,現場是找得到起訴書是不是啦?」
因此在現實和理想的拉鋸之下,認真查案的檢察官考績通常都很差。而這個很屌的制度也造成我國檢方起訴後的案件有罪率剛好在50%上下(順道一提,美國、日本這類被認為法治先進的國家有罪率都在95%以上,代表他們的檢方一定對案件進行詳細的偵查之後再決定是否起訴)
以下連結就是一名考績很差的檢察官的故事
http://www.wretch.cc/blog/wensbala/3558101
或者請上網搜尋「許阿桂」進行延伸閱讀
P.S.阿桂二字剛好與家母名諱相同,害我每次讀到這個故事時,腦中都會浮現一個「地上最強歐巴桑傳說」的景象
剛才吃了一塊格仔餅
真好吃!!!
而且還要是那種殖民者沒有在當地居住的
被殖民者佔99%人口的才會有
台灣現在的人口組成裡面 殖民者比被殖民者多
殖民者不會願意成立這樣的機關來綁死自己手腳的
不過 等中國兼併台灣後 成立特區政府 英明廉潔的黨總書記 體恤民意
就有可能了
像當年國民黨初來台灣時一樣 偉大清廉的 蔣公 俯體民心
所以 推行土地改革 救了佃農
期待廉政公署格貪官污吏的命的人 應該先期待中國統一台灣 這樣才有那種可能
發現這兩篇文章真是催眠!
不過看到這句
因為公款的利息也姓“公”,贓款的利息也姓“贓”
我一瞬間清醒了一下
真希望台灣能夠處理到讓每個貪官都傾家蕩產啊!
好了...雖然不到9點可是俺真的要去趴了
聽說去緯度比較高的地方回來後都有醉氧的情況~晚安~
把不交保護費的本地官員都辦光...
對司法人員來說是小事
可對控方與被告可能是生死大事ㄟ
繳那麼多稅讓沒生活常識的人來斷生死????
我也知道這這事情事關重大,但是在實務上總是會有菜鳥檢察官和菜鳥法官。總不能規定他們任職未滿二年的不准碰案子吧?
To簡尼夫德萊尼
其實我相信你在徵才
不過在這裡發徵才文,其說服力就如同老公稱讚老婆衣服好看一樣的貧弱啊
俺在意的仍是體制,新進人員有理想有抱負多的是,
為何最後還是走上某些老屁股的路子(同化速度還快得嚇人)?
前人早已經把這樣的路鋪好了。
(公務員的水準,本來就不低呀。)
不過山豬大你也說得對
我不應該在這裡徵才 =_=
不是工作經驗可以完全彌補的吧
跟新不新手沒有絕對的關係阿
==========================
阿~~
讀書補習考試......
沒有童年的人阿
教育
變態的社會壓力
突然想起"幼稚園大學生"這篇文章
20年過去了
沒長進阿
網路罵本千千萬,俺獨忠於路西法,說服本人的,就是朱學恒個人的作為,
得權不得權,獲利不獲利,哪是重點...力量用在哪才重要。
Lucifer
哈欠,一個人的實力真的是一被看穿是蛆就終身是蛆呀.....
我也打個哈欠好了…
戰力?笑死人了…來去睏了~~
------
山豬兄(?)的留言,害我一晚上都在看阿達新聞檔案: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fld/?Page=5
讀到:
「張建邦條款」
「許阿桂條款」
檢察官的羈押權從此走入歷史……
還真有種不勝唏噓的感嘆哩。
------
朱老大如果當檢查官,考績會最差+1
(閃人)
在台灣實現這句超威的香港法官台詞:
「xx作為政府雇員,對其雇主擁有“受託責任”,“在xx收取賄賂之時,政府便已即刻成為信託的受益人……其受賄得來的財產從未屬於過xx,而是應該屬於台灣政府! 」
然後,溯及既往50年!包括卸任元首在內,把有貪污的貪官污吏統統抓起來!財產全部充公!
這下陳定南先生才能含笑於九泉之下吶...
btw,
那,在各審法官判決書中一下子是公款一下子又變私款的匯到老婆戶頭裏的台北市長特支費,算不算是貪污所得呢?
(快逃~)
自己是蛆並不可恥,但是自己是蛆又看不起蛆,這才是可恥呀~
(繼續逃~)
Correction :
It's "night night"
Stay calm ~
一整個就是酸啊~~~
XDDDD
不用上班了今天...
心思一直被這裡還有山豬兄推的阿達新聞檔案吸引啊~~
>乖
>以後發現香港帥哥會通知你
>還是你比較喜歡偽娘?
不是喇~~~ =_=
你們不要胡思亂想 =_=
我是認真的要徵才 =_=
"相對與對林一平教授的狂轟猛掃文 某咪郎對準執政團隊種種失措 乖順的像隻喵咪"
...
......
喔喔喔~~~我的正義燃燒啦~~~
Lucifer
其一:
---------------------------
內地第一批學生來台,
私底下對清大接待學生問的第一句話:
"你是藍的還是綠的?"
聽說這是他們第一個對台灣政治好奇問的問題,也是最後一個。
因為他們聽不懂解釋。
---------------------------
其二:
前陣子還在研究話術時,
俺專攻兩個有趣的課題。
一為觀摩東森購物台,
二為看政論名嘴呼天搶地。
---------------------------
如果沒有成立廉政公署==>這篇是寫給鬼看的?
幹…果然再次印證了朱大定律…
別再回應了啦,搞到最後大家的智商都和蛆一樣…(蠕動ing)
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
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
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
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
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
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
話說自己認為對的事就去做是男子漢的行為,但是去叫別人做就變懦夫了,
如果別人不照做就指著別人鼻子冷言冷語,那又進化到雜碎的地步...
咦?!這碗雜碎麵裡面有屎啊!!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507/2/yoof.html
基隆海巡人員說,根本不必看相片,因為邱義仁長得就像哈利波特裡
的石內卜,太好認了。
不過我覺得這樣太委屈石內卜了
而且被波特的媽媽狂發好人卡的好人啊啊啊啊啊~~~
鼻涕卜是被欺負的乖小孩啦~~
而且最後莉莉還不是嫁給了詹姆這個壞小孩,
果然「男人不壞,女人不愛」。
阿宅們要覺醒了!!!
偏是村婦愛談佛,
偏是俗儈談品牌,
偏是匹夫愛論政。
*********************
寫得好
匹夫有責是之謂也
李目白的中文不錯 科科譏譏
迴響來自: 老吳 [訪問者]
老宅男的雞降法,不,是激將法對戰文達人無效的,換別招吧...
話說自己認為對的事就去做是男子漢的行為,但是去叫別人做就變懦夫了,
如果別人不照做就指著別人鼻子冷言冷語,那又進化到雜碎的地步...
咦?!這碗雜碎麵裡面有屎啊!!
*********************************
某咪郎平時就在做我說的那些事情 你看某咪郎討伐林教授 多麼正義凜然(笑)
只是某咪郎遇到弱者面醜者或落水狗毫不手軟(老朽看不慣 已經很多人跟我反應了)
遇到有權又勢者如冷水坑情聖 公私款不分的準總統卻特別乖順
這等修為已經超越雜碎的境界了
有阿宅信徒要虐殺不要再回應
科科
沒錯 虐殺是應該專心貼正妹照就好了
肉不再自腐 蟲無從生焉........
寫什麼柏楊..還貼那張照片...科科 小和尚念經
露出馬腳了........科科
阿宅記得帶著腦袋來這裡...強烈建議...科科呵呵
"老朽看不慣 已經很多人跟我反應了"
"老朽看不慣 已經很多人跟我反應了"
"老朽看不慣 已經很多人跟我反應了"
"老朽看不慣 已經很多人跟我反應了"
"老朽看不慣 已經很多人跟我反應了"
"老朽看不慣 已經很多人跟我反應了"
"老朽看不慣 已經很多人跟我反應了"
"老朽看不慣 已經很多人跟我反應了"
"老朽看不慣 已經很多人跟我反應了"
"老朽看不慣 已經很多人跟我反應了"
"老朽看不慣 已經很多人跟我反應了"
...
......
"老朽看不慣 我已經跟很多人反應了"
"老朽看不慣 我已經跟很多人反應了"
"老朽看不慣 我已經跟很多人反應了"
"老朽看不慣 我已經跟很多人反應了"
"老朽看不慣 我已經跟很多人反應了"
...
......
"阿宅記得帶著腦袋來這裡...強烈建議...科科呵呵"
"阿宅記得帶著腦袋來這裡...強烈建議...科科呵呵"
"阿宅記得帶著腦袋來這裡...強烈建議...科科呵呵"
"阿宅記得帶著腦袋來這裡...強烈建議...科科呵呵"
"阿宅記得帶著腦袋來這裡...強烈建議...科科呵呵"
"阿宅記得帶著腦袋來這裡...強烈建議...科科呵呵"
"阿宅記得帶著腦袋來這裡...強烈建議...科科呵呵"
"阿宅記得帶著腦袋來這裡...強烈建議...科科呵呵"
"阿宅記得帶著腦袋來這裡...強烈建議...科科呵呵"
(幫你複製十倍)
反覆催眠搞不好可以喚回流失的智慧,
是的,對岸都是這樣幹的,
就來看看下一篇憂國憂民的苦主會不會再來題點個幾下.
這邊真像是戰場
只是不知道有沒有榮譽值和徽章可以拿
噗噗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呂樂(1920年-), 在1960年代香港眾多警察集體貪污案中,呂樂、韓森、藍剛及顏雄號稱「四大華探長」 ,韓森、顏雄都是呂樂的後輩,只有藍剛才是與呂樂同級的總華探長。但計差齡、人脈及由當時勢力控制的層面看,呂樂可以說是四人之首。
香港電影曾經改編呂樂的事跡,拍攝成票房賣座的電影《五億探長雷洛傳》,故事中由劉德華演譯男主角雷洛,秦沛飾演顏雄的角色顏同。在拍攝前製作人向華強,向華勝兄弟曾經到台灣拜訪呂樂,呂雖同意拍攝,但是拒絕使用他的真實姓名,即雷洛與呂樂在粵語中發音相同。在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之後,呂樂是香港歷史上最長期的通緝犯之一。
呂1940年加入香港警隊。1956年當新界區總華探長,及後任香港島和九龍區總華探長。 在1959年至1968年,呂樂已經有巨款,以父母的名義,先後在香港各區,以現金購入合共300多萬港元(當時市值)物業,其中包括灣仔區、觀塘、尖沙咀、筲箕灣、半山區及沙田等。由於貪污所得,呂樂當時曾經一口氣買下整幢大廈,例如筲箕灣道299號[1],現時市值是過億港元。
1968年,48歲的呂樂提早退休,5年後,為逃避香港廉政公署的追查,他帶同妻及8名兒女移民加拿大,由於加拿大與香港同屬一個聯邦,擔心被引渡回港,呂樂後逃至台灣,目前居住在台北市敦化南路商圈一帶,因中華民國與香港沒有罪犯引渡協議,唯他在香港過億計的不動產,已經被廉署長期釘契。此後,呂樂的家人曾經多次向政府法律訴訟,申請「解凍」,1986年至1987年期間,香港物業先後被「解凍」,由香港政府代售,所得由政府及呂樂家人共同管理,但其嫌犯通緝令至今還有效。
這部片子拍得有點像是凱文汽車蠟演的”鐵面無私”。
http://blog.udn.com/homejack23/1516103
這裡有介紹。
當歷屆的國家元首、以及絕大多數的高級官員全部都貪污的時候;政客哪有可能願意設立任何的肅貪機構。
只不過不知道在台灣的社會是否適合這樣的法律。
擁有越大的權力應該要受到越大的約束是必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