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的幽默感~~~ (30861 views)
我們都知道,著作權超級重要的。
沒有了著作權,台灣人民也就沒有了健康。

沒有了著作權,台灣人民也就沒有了未來!
事件的起因,是因為有一位網友,作了一個十惡不赦的行為,他在自己的部落格上放了音樂。
然後於是就被台灣人未來健康和著作權的救星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給警告了。
然後他在無名的首頁也因為違反了使用規章而檢舉,所以後來就被關閉了。

於是這位違反了至高無上著作權規範,來自南投埔里,熱愛自拍的網友,就寫了信去詢問台灣人未來健康和著作權的救星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然後他收到了一封法相莊嚴的信。

親愛的網友,您好: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
關於您的問題,不論是市售的流行音樂與MV,
或是歌曲的旋律、歌詞皆是有版權的,
若未經授權而擅自公開使用,
即使無使用於商業用途仍有侵害著作權之虞,請您留意。
若您對歌曲著作權有疑問,
您可以至權利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官方網站,
向該網站單位的管理人員詢問,謝謝您。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http://www.must.org.tw/must_p2.htm
Follow up:
不過,在這件事情裡面,有一個小小的特殊性。
那就是受到台灣人未來健康和著作權的救星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警告的這位來自南投埔里的網友......

他叫做謝和弦,他在自己的部落格上貼了自己作曲、自己演唱、自己專輯裡面的歌,所以好心的台灣人未來健康和著作權的救星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特別警告他侵犯了自己的版權!
這一切的原因都是因為我們有一個充滿了幽默感的著作權法,因為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會員應與仲介團體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仲介團體管理。會員在仲介團體管理之範圍內,不得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會員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之權利,並有繳納管理費及會費之義務。」
所以,就算是你自己作詞作曲的歌,自己演唱,放在自己的專輯裡面,要授權自己使用和放在自己部落格上,也是不行滴!

這一切只因為無奈的謝和弦前一家拍戲公司幫他加入了台灣人未來健康和著作權的救星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所以無奈的謝和弦把這一整段幽默的故事寫在他的無名部落格上了,各位可以一起分享一下他所遭遇到人生的這麼幽默的事件。
http://www.wretch.cc/blog/chord76415/16891363
他還說了,「我整張專輯13首歌都放在我的streetvoice創作平台讓大家聽
聽完覺得我的音樂值得收藏值得感動再買我的專輯
不然現在爸媽賺錢真的很辛苦 真的不要隨便浪費錢 」

(但是我說謝和弦呀,你前後期的照片是不是造型差太多了一點啊!)
所以各位鄉親呀,是不是應該支援一下這麼有幽默感的歌手,去聽聽他的歌曲哩?
當然要去點點看嘛!
http://tw.streetvoice.com/profile/home.asp?sd=1640
而且我又內嵌了一首自動播放歌曲在這裡耶,你說是不是很夠意思!
趁著端午節假期狂發文之Luci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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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67)
沒人想回應偉大的台灣人未來健康和著作權的救星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阿,10MB的貝爾圖害我失去了頭香,朱大好歹也放個10MB的果子圖
(大概只會被說妳還真無聊啊)
Beotos
Never heard of the woman who PRS (British) tried to collect because she played music to her horses? (http://www.telegraph.co.uk/news/newstopics/howaboutthat/5061004/Woman-who-plays-classical-music-to-soothe-horses-told-to-get-licence.html)
How about Amanda Palmer who wants to be dropped from a Warner Bros. subsidiary because they are really screwing up her relationship with her fans and that she has no control over her own creation? You can listen to her "Please Drop Me" song on youtube.
This is an age when artist have no control over their own stuff and not getting the benefit of their own creation...
英國有一個樂團也是這樣類似
Arctic Monkeys
他們把他們做的音樂 放到BLOG上
讓人免費下載
之後 辦演唱會
之後 出唱片
其實 更大的意義是
原本以為 MP3的氾濫破壞了唱片市場
但他們 卻用MP3的氾濫
這個特點
使他們的唱片大賣
我很喜歡 他們的歌
有點無賴的感覺><
西瓜葛哥我支持你, 別被莫名其妙的團體打倒!!!
另外..."警廣電台"以前就被討債過了,
只得向歌手募集歌曲, 或是播放舊歌....
原告除了作者本身以外,著作權的受益人可能還有唱片公司
下官以為只要作者跟他們說好,白紙黑字寫出來就更好
畢竟如果有商業行為的作品,要怎麼處理可能也不只是創作者一個人說的算吧
東西不拿來賣就不會有那麼多問題了是也
一個字
糗。
他媽的糗斃了~ 天才~
嘎哈哈哈哈哈....
如果那個邪會現在講什麼白紙黑字
只會顯得東區
東˙區。(←現學現賣
嘎哈哈哈哈哈
"有沒有人幫小孩取名然後影響到他將來性向的八卦?"THANKS CHORD",必也正名乎?
一群笨蛋關起門來做了一堆蠢事然後昭告天下
於是成功的打了一點知名度......
btw,為什麼有這麼多人很喜歡跳針的自以為可以代表台灣人發聲?為什麼可以一直有人這麼腦殘?
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
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
閱畢~~
====
聽畢~~
(沒加入會員的前提下)
本來想說端午節,因該好事情比較多,沒想到幹!討厭事情的人又跳出來。
反正就是有「權 + 貴」,靠著「別人的生命,勞力,智慧」,從中撈油水的人。
剛過午夜,可以無聊畫一張示意圖,幫助網友更清楚來龍去脈。(等等公佈)
附議這篇文章,至圖一張幫助網友更清楚來龍去脈。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與收取權利金的現金流(一覽表)
http://fbinews.pixnet.net/blog/post/28003600
使用"鳥"圖片要小心。
某隻蟑螂告到現在還在告,還會搜集網上關於他"本名"的指控,作為日後走法律途徑的依據。
別問俺是怎麼知道的。
就請朱大行行好
開個新版面
把魔戒譯本整個貼上來
如果大家覺得朱大翻得很讚
就會去買朱大翻的譯本
(幹這好像是十年前就該講的...)
(Lucifer:菜兵,不會用Google喔!很容易就找到啦!)
要賣予帝皇家
現代自已創作
反而落得這種笑話
哈~
"MU$T最猛的是:他們聲稱只要未聲明自己不願意加入仲介團體,就視同默認加入,其作品也自動進入MU$T的「保護」範圍..."
哇靠,有這麼好康的事?它有法源依據嗎?還是自己講講就算?那網路上所有部落格照片文章etc.,只要未聲明都"自動"進入保護範圍?
我看起來是這個意思,不知道有沒有對這方面很了的大溼講解一下 ~~~
我不知道為什麼 但我只知道也要這樣做
學長跟我說 最算是自己要引用自己曾經發表的論文在另一篇paper中 也要說明出處 不然會被認為是抄襲 即使就是自己抄襲自己 但就是不行 我同學曾忘了標記引用自己的文章 被老師認為抄襲 那一科fail 還要去學生法庭解釋
"MU$T最猛的是:他們聲稱只要未聲明自己不願意加入仲介團體,就視同默認加入,其作品也自動進入MU$T的「保護」範圍..."
哇靠,有這麼好康的事?它有法源依據嗎?還是自己講講就算?那網路上所有部落格照片文章etc.,只要未聲明都"自動"進入保護範圍?
我看起來是這個意思,不知道有沒有對這方面很了的大溼講解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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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這回事.那種說法應該是把對JASRAC的描述把關鍵字取代成MUST.
台灣的仲介團體並不是唯一,所以可以
對於不想賺錢而想跟別人分享自己著作的人,
著作權法並沒有強迫著作權人一定要去收錢.
但是對於想要賺錢的人,如果沒有著作權法的保護,他們就沒有辦法賺錢.
至於利用著作的人,你們本來就是用別人的東西,
要不要付錢自然是要看著作權人高興,就算著作權人是財團好了,不爽可以不要用,又沒人拿著槍指著你的頭逼你一定要用,扯到文化尊重甚麼的是太遠了點.尊重是要放在心裡面的.
著作權法的修訂當然會受到利益團體的影響,但是這並不表示一般人不會因此受惠.例如,如果不是著作權法的保護,大家高興盜版就盜版,聯經就收不到這麼多錢,朱先生也無法拿到錢來成立奇幻基金會以及做更多有益世人的事情.
著作權法關於仲介團體的規定常常改,前陣子才開修訂收費標準的公聽會.PTT八卦版看到MUST就一堆人噓,不過我在那邊有寫公聽會的訊息,也沒看到幾個人向智財局提出意見或者去參加.至於在下,是有提出收費標準的質疑啦.開公聽會的話,我老師有去.據他說以前的仲介團體近似黑道,現在的話因為最近還沒看到他,所以不知道水準有沒有提升.
另外仲介團體在台灣並不是唯一制,所以除了MUST還有其他好幾個,像ARCO之類的,不過最積極的好像是MUST.其實這些團體都是利用一般人不懂法律又怕麻煩的心態亂槍打鳥,能收一塊是一塊,就跟有位常常告別人用他拍的鳥照片(真的鳥,不是形容詞的鳥)那位攝影師一樣.
智財局網站好多資訊,很豐富的,也不是太文言,不妨多看看就不用人云亦云:
http://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75
看到這個事件不免有些想法...
仔細了看看上面大家的回應似乎都還沒提到於是就厚著臉寫了出來...不過有點長 所以我把他放在我的網誌上
http://bit.ly/KnnLT
大家不嫌棄的話就參考參考吧...
我只是個不用功的學生啦...所以可能還有很多需要大家指教的地方...
想要免費的可以來試試看,這人有前途!
我真的覺得主管機關要有魄力一點
不要 放任這一個幽默團體
這幽默團體部斷的提升權利費用
理由是 幽默團體 一直再賠錢
既然這一個團體成立後了錢 媒體也都了錢
那這團體消失不就皆大歡喜
尤其 類似的幽默團體越來越多了
我們小小媒體要對抗這樣多的幽默團體 真的很無奈
雖然我沒有很喜歡謝和弦的作品,
但連他自己放音樂在自己網站上,
也要被萬惡MUST噱一筆錢,
這也未免太可惡。
還有引用一下某網友留言:
"對於不想賺錢而想跟別人分享自己著作的人,
著作權法並沒有強迫著作權人一定要去收錢.
但是對於想要賺錢的人,如果沒有著作權法的保護,他們就沒有辦法賺錢."
雖然著作權法沒有強迫分享者要收錢
但對於把著作權法當做撈錢工具的MUST太囂張的時候,我心裡覺得這著作權法有修法的必要....
(不然這樣老是被人用法,這還得了呀?)
也沒看過那間公司跟MUST之間的契約,
所以不能完全肯定.
不過,並不是創作者就一定等於著作權所有人,
因為創作者可能把所有的權利都賣掉了(價錢多寡則另當別論),只剩姓名表示權.
所以,乍看之下MUST跟原創作者要求收費很誇張不合理,但是並不表示完全沒可能.
仲介團體的規範主要是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
要修也是修這個條例.至於他們濫用權利,也有民法公平交易法等等可以使用以抵抗,只是不知道為甚麼沒有人這麼做就是了.
另外,智財局經常針對這些團體的收費標準在開會討論,所有人都可以提出自己意見,事實上智財局也很歡迎大家提出意見,如果真的很不爽這些團體,請踴躍向智財局提出你的意見,甚至可以像你選區的立委表達.
普通人也可以改變法律,一位小學畢業的先生因為出來散步,在橋上被警察臨檢搜身,他非常不爽,一路打官司一路敗訴最後搞到大法官釋憲,他贏了,還促使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通過.可以參考這裡:http://www.wretch.cc/blog/cliquer/17825119
或者像柯媽媽,一個人持續的努力而促使強制責任險制度得以在台灣實現.
像是公車不能播廣播,小吃飯不能播第四台?難不成老子站在街上唱歌也違法嗎?
Ans.單位用阿扁或KMT的話都會趨近於無限大吧!
哎呀!政黑板看太多了= =
最後貼一下他們的留言板!
http://www.must.org.tw/must_qt.asp
這樣搞有點像共產國家一樣,你的創作是國家的,要發表要經國家同意!?